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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债务承担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16:49
债是特定当事人世的恳求必定给付的法令联系。已建立之债并非不容当事人改变其内容,债务债款在民事主体间的可搬运性亦为各国民法所承认。广义上债的改变,包含债的内容改变和债的主体改变两种景象。债的主体改变又称债款承当,是指在坚持债的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债款改由第三人承当。债款承当有两种办法:一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缔结协议,承当债款人的债款,该债款于协议建立时移转于第三人;二是债款人与第三人缔结协议,由第三人承当债款。债款人与第三人缔结的债款承当协议,须经债务人赞同方为有用。
构成债款承当的条件是:
1、有必要要有有用的债款存在;
2、所搬运的债款具有可移转性;
3、要有以债款承当为内容的协议;
4、债款承当协议须经债务人赞同。这是债款承当协议发作效能的最主要条件。
债款承当的法令结果:
1、债款人脱离债款联系,由承当人直接向债务人承当债款。承当人不实行债款时,债务人仅能恳求法院要求承当人实行,与原债款人无涉;
2、债款人根据债务债款联系所获得的抗辩权搬运给承当人;3、从属于主债款的从债款由承当人担负。
债款参与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债款人达到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务人达到两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务人独自许诺,由第三人归还债款人所负债款,但一起不革除债款人归还职责的债款承当方法。
构成债款参与的条件是:
1、债款参与须由承当人和债务人或债款人达到协议或意思表明共同;
2、债款参与以原债款之有用和存在为条件;
3、债款参与是担保由承当人担负与原债款同一内容的新债款的行为,承当人承当的债款不能超出本来的债款规模,超越部分无效。
债款参与有以下特征:一是第三人独自与债务人缔结代债款人还款的协议,债款人不参与协议的缔结,协议内容不触及债款人是否革除还款职责;二是第三人与债款人一般具有相关联系;三是债款人一般丧失了归还债款的才能。债款参与的法令结果:第三人承当债款,第三人承当的债款与原债款具有同一内容和规模,原债款人并不消除债款。
第三人代为实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好由第三人向债务人实行合同债款。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则:“当事人约好由第三人向债务人实行债款的,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的,债款人应当向债务人承当违约职责。”因而,第三人的实行职责是根据合同的约好而发生。只需当事人达到合意今后,第三人赞同代为实行,就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实行。合同法第 65条中的“当事人约好”是指合同当事人的约好,即债务人和债款人之间的约好,不包含债务人与第三人以及债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好。第三人代为实行着重的是合同当事人两边协商共同。
第三人代为实行有以下几个特征:
1、第三人的实行职责是根据合同的约好而发生;
2、由第三人向债务人作出实行;
3、没有发作债的转让。
第三人代为实行的法令结果:第三人仅仅实行主体而非合同主体,关于第三人的不实行或不适当实行,债务人只能向债款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要求承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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