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超过异议期后怎样追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00:30内容介绍
某进出口公司为出口大理石,与国内某石料厂订立了一份购买大理石的合同,约好:“大理石质量要求实行国家建材局发布的行业标准,需方派代表到供方场所查验。”交货时,该公司派人去石料厂查验,只简略检测了小部分产品,以为能够,未对其他石料查验。随后进出口公司将该批石材出口到澳大利亚。外商收货后,提出质量不契合建材行业标准。我国商检局驻澳大利亚办事机构出具的查验陈述也证明大理石存在质量问题。据此,外商提出巨额补偿,致使进出口公司蒙受了较大丢失。随后该公司与石料厂交涉,但石料厂却以“查验期已过,你方未提贰言,视为质量合格”为由,不承当任何职责。进出口公司虽觉得对方说的有必定道理,但又不甘心巨额丢失。该公司权益还能遭到法令保护吗?
买卖合同一般都规则:在卖方交给、买方收到货品后的合理时刻内,买方应按事前约好的质量技术标准和要求对货品进行检查查验。这一段时刻法令上称为“查验期间”。在查验期间内,仔细、及时验货是买方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力,也是其保护本身权益应尽的职责。疏于行使查验权,未在查验期间内对有质量缺点的货品提出贰言并告诉卖方,依法可视为货品质量契合约好。本案中进出口公司便是犯下了这样的过错,致使其追查石料厂质量违约职责的要求不能得到法令的支撑。
那么,进出口公司真的无路可走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为进出口公司供给法令保护。《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则:“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危害对方人身、产业权益的,受危害方有权挑选按照本法要求其承当违约职责或许按照其它法令要求其承当侵权职责。”依据该条规则,合同当事人中因对方违约遭到危害的一方,法令赋予其两种追查对方职责的恳求权力,一是违约职责,二是侵权职责。法令上称这种状况为权力竞合。侵权职责与违约职责都是民事职责,其最大差异在于违约职责是根据合同而发生的,是违背合同的职责;而侵权职责是根据行为人没有实行法令上规则的,或许认可的应尽的留意职责而发生的职责。挑选哪种恳求权,可由受危害的一方依据具体状况,本着有利于索赔并能取得最佳补偿成果为准则来确认。本例中,进出口公司因没有在查验期间内提出质量贰言,失掉了追查石料厂质量违约职责的恳求权,但按照该条的规则,能够引证《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形成别人产业、人身危害的,产品制作者、出售者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职责”的规则,追查石料厂制作、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大理石而形成进出口公司严重产业危害的侵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