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对象分别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03:04
食物安全危险监测准则主要是对食源性疾病、食物污染以及食物中的有害要素进行监测;食物安全评价准则主要是对食物、食物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损害进行危险评价。
相关法令可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十一条 国家树立食物安全危险监测准则,对食源性疾病、食物污染以及食物中的有害要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施行国家食物安全危险监测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食物安全危险监测方案,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安排拟定、施行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安全危险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物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悉有关食物安全危险信息后,应当当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物安全危险监测方案。
第十三条 国家树立食物安全危险评价准则,对食物、食物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损害进行危险评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担任安排食物安全危险评价作业,建立由医学、农业、食物、养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物安全危险评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食物安全危险评价。
对农药、肥料、成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价,应当有食物安全危险评价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与。
食物安全危险评价应当运用科学方法,依据食物安全危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相关法令可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十一条 国家树立食物安全危险监测准则,对食源性疾病、食物污染以及食物中的有害要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施行国家食物安全危险监测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食物安全危险监测方案,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安排拟定、施行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安全危险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物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悉有关食物安全危险信息后,应当当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物安全危险监测方案。
第十三条 国家树立食物安全危险评价准则,对食物、食物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损害进行危险评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担任安排食物安全危险评价作业,建立由医学、农业、食物、养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物安全危险评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食物安全危险评价。
对农药、肥料、成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价,应当有食物安全危险评价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与。
食物安全危险评价应当运用科学方法,依据食物安全危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