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身份与他人结婚将导致婚姻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23:27导读:申述必须有清晰的被告,所诉案子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一方虚拟身份与别人成婚,现在另一方需求申述离婚,离婚被告怎么确认呢?法院不应该受理该案。当事人能够能够请求婚姻挂号机关吊销婚姻挂号。
[案情]
2007年10月2日,原告沈某与外市人夏某在民政部门挂号成婚。婚后,夏某一向未将户口迁入本地。2008年4月,夏某与沈某发作对立后即出走。原告多处寻觅,均未能找到夏某。后经公安查询,夏某身份证上的身世地并无与沈某成婚的夏某,夏某挂号成婚时运用的身份证系假造。故原告向法院诉讼,要求与夏某离婚。
[剖析]
沈某以虚拟的夏某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应不予受理。夏某为一虚拟的人,不能作为一个清晰的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的受理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项规则:申述必须有清晰的被告,所诉案子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本案中,夏某虽是婚姻挂号当事人,可是此姓名为虚拟的,事实上并不存在名为夏某的人,而原告沈某又无法供给被告的实在身份。虚拟的人夏某明显不行能成为参与诉讼的人,即不能作为一个清晰的被告。别的,根据我国民事案子地域统辖统辖的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一般情况下,被告所在地法院才有离婚案子的统辖权。因无法确认本案所谓的夏某的户籍地和住所地,且现在无法对所谓的夏某提起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程序,故无法确认统辖权法院。因而,本案不符合案子受理的条件。
沈某能够请求婚姻挂号机关吊销婚姻挂号。《婚姻挂号办理条例》的第25条规则:“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婚姻挂号办理机关应当吊销婚姻挂号,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并回收成婚证。” 夏某用假造身份证骗得成婚挂号,归于婚姻机关吊销婚姻挂号的景象。沈某可向婚姻挂号机关请求吊销婚姻挂号。若婚姻挂号机关不实行吊销婚姻挂号的责任,沈某能够婚姻挂号机关不作为由,以婚姻挂号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