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是不是遗嘱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17:02
柳州的一个林姓老板或许没有料到,他生前立下的遗产赠与,在他离世后会引发纷争。他生前深爱的美女至交打起的价值百万的股东权供认官司,一审和二审都败诉了。法院为何不支撑她的诉讼恳求,判定的根据是什么?
老板患不治之症 立下遗言赠产业
80后的彭丽(化名)是河南的一个村庄女孩,20刚出面就南下闯练,在柳州结识了一位颇有实力的林老板。彭丽讨得林老板喜欢,不久便成了美女至交。
林老板在永福县出资一家丝业公司,他把彭丽安排到公司,帮忙做管理工作。
在富贵的柳州,林老板常收支文娱场所,挥金如土,让他觉得文娱业是个能赚大钱而值得出资的职业。2003年年末,林老板与叶老板等人签定出资协议书,约好一同出资筹办一家夜总会文娱公司。开办夜总会,林老板出资210万元,叶老板等人出资60万元。2004年2月,林老板吸收别的5个人入股,股东们签定了股东股权供认书,供认一同出资650万元作为夜总会文娱公司的本钱,其间林老板出资210万元,占股40%。
合理夜总会装修一新,开端试业不久,林老板却不幸被查出患上了癌症,且已是晚期,不得不住院治疗。
2004年3月21日,在南宁的一家医院病房里,林老板亲笔写下遗言,并请来赵律师作为遗言执行人,清晰彭丽享有其遗产现金5万元,并享有丝业公司20%的权益,他在永福具有的一套别墅3楼悉数给彭丽寓居,其他高楼由彭丽及其他管理人员、丝业公司一同运用,日产风姿轿车彭丽有优先运用权。
在遗言中,林老板阐明他在文娱公司中有40%股份,嘱“其他权益赶快变卖为现款交给丝业公司运用。”
受赠人转让股权 无法实现起纷争
8天后,林老板逝世。赵律师作为其遗言执行人,参加了文娱公司的财政审计,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载明,林老板在文娱公司的实践出资132万元。
2004年6月17日,丝业公司与彭丽等管理层人员签定协议书,约好林老板生前出资文娱公司所发作的股权及债款赠与彭丽享有,但所发作的债款由彭丽承当。
2004年12月31日,彭丽给仍在筹办中的文娱公司一份股东函,要求承受承继林老板的股权,但没得到回应。2005年8月,彭丽又两次给文娱公司股东们去函要求处理股权承继手续,也没有回音。
2005年12月,文娱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正式挂号建立,注册资金55万元,仅有王老板等4个出资股东,没写明彭丽是股东。
彭丽以为,丝业公司获林老板赠与其生前出资文娱公司的132万元股权,而丝业公司经过与她签定协议书的方法,将这一股权转赠与她,她依法享用林老板生前在文娱公司的股权比例,而文娱公司不合法掠夺了她的股东权,危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所以,彭丽一纸诉状递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文娱公司的股东们为被告,林老板遗言的执行人赵律师成为第三人,恳求法院供认彭丽享有林老板原在文娱公司名下的出资款132万元的股权。
法官概括这起案子的争议焦点是:一是彭丽能不能享有丝业公司转让的受遗赠权?二是被承继人林老板出资准备文娱公司取得的权益承继人怎么承继?
一审:属遗言承继胶葛,受赠权不能转让
柳州中院经审理后以为,这是一同遗言承继胶葛。受遗赠权是以人身权为根底的民事权力,具有不行转让性。因而,丝业公司是林老板遗言中触及的受遗赠人之一,在没有合法取得林老板遗言中触及的产业之前,将遗言中触及的受遗赠权用赠与的方法转让给彭丽,没有法令根据,彭丽不能享有林老板出资于准备文娱公司的权益的受遗赠权。文娱公司在林老板准备运营期间没有依法建立,公司股权亦未依法发作,彭丽要求供认承继文娱公司原林老板名下的出资款132万元所享有的股权,现实和法令根据不充分,不予支撑。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院以为,林老板出资准备文娱公司所取得的权益,按林老板遗言“赶快变卖为现款交给丝业公司运用”,从字面内容了解,并未有承以为股权承继的意思表明。关于林老板出资准备文娱公司取得的权益,承继人怎么承受承继后变现和交给丝业公司运用,应由有承继权的人另行提出。
根据上述理由,柳州市中院一审判定驳回了彭丽的诉讼恳求。
二审:股东权供认之诉,建议股权无根据
彭丽不服一审判定,上诉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彭丽上诉称,她受遗赠取得的权力,依然归于产业权力性质,受遗赠人依照民事自治准则依法能够转让或再赠与他人。根据丝业公司和她签定的协议书,她是林老板在文娱公司的悉数遗产的合法承继人,遗产客观存在,遗产的承继与文娱公司的股东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也无其他人对此遗产提出建议,因而她承继林老板的遗产合理合法。
文娱公司的股东陈老板、刘老板辩称,遗赠的特点是特定性的,遗言人想把产业给谁是定向定点的,不行能随意乱给他人,一审的确定是正确的;彭丽已然以为她承继林老板的遗产与文娱公司的股东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就不能把文娱公司的股东作为被告。
文娱公司的股东白老板、叶老板答辩称,按林老板遗言,丝业公司承继的标的是变卖后的现金,而不是股权自身,彭丽与丝业公司的决议书是无效的。
第三人赵律师称,丝业公司及彭丽等管理层人员签定的关于林老板在文娱公司出资权益(遗产)处理问题的协议,清晰了彭丽对该遗产享有所有权并承当相应的债款,此协议未违背法令规则,也未危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确定合法有用。彭丽是对文娱公司享有产业权力的人,依法能够诉请文娱公司股东实行给付责任。
高院经审理后以为,在本案中,彭丽并非标的物的遗产承继人,其根据是丝业公司的赠与合同,以受赠人的身份恳求供认取得文娱公司的股份,故本案非遗言承继胶葛,而是股东权的供认之讼争,应为确权胶葛。
高院以为,林老板遗言“赶快变卖为现款交给丝业公司运用”,是林老板对其产业所作的处置,不违背我国法令的规则,是有用遗言。明显,林老板遗赠给丝业公司的是其出资取得的权益的变现款,而不是出资股份,故丝业公司受遗赠所得到的是林老板的权益所转化的现金钱银,并非出资股权,丝业公司并未取得林老板在文娱公司的出资股权,公司在本案中对彭丽的赠与,因其并不享有股权,而缺少前提条件,与法令所规则的赠与合同相悖,彭丽以为她应该取得该股权权益的建议,与林老板的实在意思表明不符,无现实与法令根据,不能建立。
日前,高院依法作出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赠不是遗言承继 无所有权不能赠与
一审法院确定本案归于遗言承继胶葛,为什么二审法院以为不妥予以纠正?这触及到遗言承继与遗赠的差异法令问题。
遗言承继是指在被承继人逝世后,按他生前所立的遗言内容,将其遗产搬运给指定的法定承继人的一种承继方法。遗言承继又称指定承继。立遗言的被承继人叫做遗言人,承受遗言的指定承继人叫做遗言承继人。遗赠是公民以遗言方法将个人产业赠给国家、团体或许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而于其逝世时发作法令效力的民事行为。立遗言的公民为遗赠人,承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遗言承继与遗赠都是产业所有人经过立遗言的方法处置其产业,但两者的底子差异,在于承受产业人的身份不同,前者有必要是具有法定承继人的身份,后者则相反,有必要是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本案中,林老板虽在其遗言中指定彭丽享有其遗产现金5万元,并享有丝业公司20%的权益以及在永福的一套别墅的高楼寓居权,因为彭丽不是林老板的法定承继人,明显林老板所立的遗言只能确定为遗赠,而不是遗言承继。并且与彭丽发作胶葛的不是林老板的法定承继人,因而一审法院对案子胶葛的定性不妥。
林老板生前立遗言,将其在筹办中的文娱公司的出资权益,变现款后给丝业公司运用。后丝业公司与彭丽签定协议书,约好将林老板生前出资文娱公司所发作的股权及债款赠与彭丽享有,条件是彭丽承当股份发作的债款。因文娱公司不供认彭丽的股东身份,才引起彭丽诉请其享有文娱公司原林老板出资款的股权供认争议。彭丽是否享有文娱公司的股权,先触及的是林老板是否在文娱公司中享有合法的股权。尽管林老板在文娱公司的筹办中作为出资人出资,但在公司未合法挂号建立时,其出资仍不能成为股权,况且文娱公司建立时没有清晰挂号林老板是股东。因而没有根据证明林老板是文娱公司的股东。
丝业公司与彭丽签定的名为协议书实为赠与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则:“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股权尽管也是产业权,但其赠与要受《公司法》的严厉规则,在程序上与其他产业的赠与有所不同,但要害的还在于丝业公司并没有享有在文娱公司的股权,把无所有权的产业权经过赠与的方法转让彭丽,明显不符合赠与合同的实质要求,故赠与合同无效。彭丽根据这一赠与合同诉请供认其享有文娱公司的股权,当然不能取得法院支撑。
老板患不治之症 立下遗言赠产业
80后的彭丽(化名)是河南的一个村庄女孩,20刚出面就南下闯练,在柳州结识了一位颇有实力的林老板。彭丽讨得林老板喜欢,不久便成了美女至交。
林老板在永福县出资一家丝业公司,他把彭丽安排到公司,帮忙做管理工作。
在富贵的柳州,林老板常收支文娱场所,挥金如土,让他觉得文娱业是个能赚大钱而值得出资的职业。2003年年末,林老板与叶老板等人签定出资协议书,约好一同出资筹办一家夜总会文娱公司。开办夜总会,林老板出资210万元,叶老板等人出资60万元。2004年2月,林老板吸收别的5个人入股,股东们签定了股东股权供认书,供认一同出资650万元作为夜总会文娱公司的本钱,其间林老板出资210万元,占股40%。
合理夜总会装修一新,开端试业不久,林老板却不幸被查出患上了癌症,且已是晚期,不得不住院治疗。
2004年3月21日,在南宁的一家医院病房里,林老板亲笔写下遗言,并请来赵律师作为遗言执行人,清晰彭丽享有其遗产现金5万元,并享有丝业公司20%的权益,他在永福具有的一套别墅3楼悉数给彭丽寓居,其他高楼由彭丽及其他管理人员、丝业公司一同运用,日产风姿轿车彭丽有优先运用权。
在遗言中,林老板阐明他在文娱公司中有40%股份,嘱“其他权益赶快变卖为现款交给丝业公司运用。”
受赠人转让股权 无法实现起纷争
8天后,林老板逝世。赵律师作为其遗言执行人,参加了文娱公司的财政审计,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载明,林老板在文娱公司的实践出资132万元。
2004年6月17日,丝业公司与彭丽等管理层人员签定协议书,约好林老板生前出资文娱公司所发作的股权及债款赠与彭丽享有,但所发作的债款由彭丽承当。
2004年12月31日,彭丽给仍在筹办中的文娱公司一份股东函,要求承受承继林老板的股权,但没得到回应。2005年8月,彭丽又两次给文娱公司股东们去函要求处理股权承继手续,也没有回音。
2005年12月,文娱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正式挂号建立,注册资金55万元,仅有王老板等4个出资股东,没写明彭丽是股东。
彭丽以为,丝业公司获林老板赠与其生前出资文娱公司的132万元股权,而丝业公司经过与她签定协议书的方法,将这一股权转赠与她,她依法享用林老板生前在文娱公司的股权比例,而文娱公司不合法掠夺了她的股东权,危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所以,彭丽一纸诉状递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文娱公司的股东们为被告,林老板遗言的执行人赵律师成为第三人,恳求法院供认彭丽享有林老板原在文娱公司名下的出资款132万元的股权。
法官概括这起案子的争议焦点是:一是彭丽能不能享有丝业公司转让的受遗赠权?二是被承继人林老板出资准备文娱公司取得的权益承继人怎么承继?
一审:属遗言承继胶葛,受赠权不能转让
柳州中院经审理后以为,这是一同遗言承继胶葛。受遗赠权是以人身权为根底的民事权力,具有不行转让性。因而,丝业公司是林老板遗言中触及的受遗赠人之一,在没有合法取得林老板遗言中触及的产业之前,将遗言中触及的受遗赠权用赠与的方法转让给彭丽,没有法令根据,彭丽不能享有林老板出资于准备文娱公司的权益的受遗赠权。文娱公司在林老板准备运营期间没有依法建立,公司股权亦未依法发作,彭丽要求供认承继文娱公司原林老板名下的出资款132万元所享有的股权,现实和法令根据不充分,不予支撑。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院以为,林老板出资准备文娱公司所取得的权益,按林老板遗言“赶快变卖为现款交给丝业公司运用”,从字面内容了解,并未有承以为股权承继的意思表明。关于林老板出资准备文娱公司取得的权益,承继人怎么承受承继后变现和交给丝业公司运用,应由有承继权的人另行提出。
根据上述理由,柳州市中院一审判定驳回了彭丽的诉讼恳求。
二审:股东权供认之诉,建议股权无根据
彭丽不服一审判定,上诉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彭丽上诉称,她受遗赠取得的权力,依然归于产业权力性质,受遗赠人依照民事自治准则依法能够转让或再赠与他人。根据丝业公司和她签定的协议书,她是林老板在文娱公司的悉数遗产的合法承继人,遗产客观存在,遗产的承继与文娱公司的股东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也无其他人对此遗产提出建议,因而她承继林老板的遗产合理合法。
文娱公司的股东陈老板、刘老板辩称,遗赠的特点是特定性的,遗言人想把产业给谁是定向定点的,不行能随意乱给他人,一审的确定是正确的;彭丽已然以为她承继林老板的遗产与文娱公司的股东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就不能把文娱公司的股东作为被告。
文娱公司的股东白老板、叶老板答辩称,按林老板遗言,丝业公司承继的标的是变卖后的现金,而不是股权自身,彭丽与丝业公司的决议书是无效的。
第三人赵律师称,丝业公司及彭丽等管理层人员签定的关于林老板在文娱公司出资权益(遗产)处理问题的协议,清晰了彭丽对该遗产享有所有权并承当相应的债款,此协议未违背法令规则,也未危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确定合法有用。彭丽是对文娱公司享有产业权力的人,依法能够诉请文娱公司股东实行给付责任。
高院经审理后以为,在本案中,彭丽并非标的物的遗产承继人,其根据是丝业公司的赠与合同,以受赠人的身份恳求供认取得文娱公司的股份,故本案非遗言承继胶葛,而是股东权的供认之讼争,应为确权胶葛。
高院以为,林老板遗言“赶快变卖为现款交给丝业公司运用”,是林老板对其产业所作的处置,不违背我国法令的规则,是有用遗言。明显,林老板遗赠给丝业公司的是其出资取得的权益的变现款,而不是出资股份,故丝业公司受遗赠所得到的是林老板的权益所转化的现金钱银,并非出资股权,丝业公司并未取得林老板在文娱公司的出资股权,公司在本案中对彭丽的赠与,因其并不享有股权,而缺少前提条件,与法令所规则的赠与合同相悖,彭丽以为她应该取得该股权权益的建议,与林老板的实在意思表明不符,无现实与法令根据,不能建立。
日前,高院依法作出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赠不是遗言承继 无所有权不能赠与
一审法院确定本案归于遗言承继胶葛,为什么二审法院以为不妥予以纠正?这触及到遗言承继与遗赠的差异法令问题。
遗言承继是指在被承继人逝世后,按他生前所立的遗言内容,将其遗产搬运给指定的法定承继人的一种承继方法。遗言承继又称指定承继。立遗言的被承继人叫做遗言人,承受遗言的指定承继人叫做遗言承继人。遗赠是公民以遗言方法将个人产业赠给国家、团体或许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而于其逝世时发作法令效力的民事行为。立遗言的公民为遗赠人,承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遗言承继与遗赠都是产业所有人经过立遗言的方法处置其产业,但两者的底子差异,在于承受产业人的身份不同,前者有必要是具有法定承继人的身份,后者则相反,有必要是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本案中,林老板虽在其遗言中指定彭丽享有其遗产现金5万元,并享有丝业公司20%的权益以及在永福的一套别墅的高楼寓居权,因为彭丽不是林老板的法定承继人,明显林老板所立的遗言只能确定为遗赠,而不是遗言承继。并且与彭丽发作胶葛的不是林老板的法定承继人,因而一审法院对案子胶葛的定性不妥。
林老板生前立遗言,将其在筹办中的文娱公司的出资权益,变现款后给丝业公司运用。后丝业公司与彭丽签定协议书,约好将林老板生前出资文娱公司所发作的股权及债款赠与彭丽享有,条件是彭丽承当股份发作的债款。因文娱公司不供认彭丽的股东身份,才引起彭丽诉请其享有文娱公司原林老板出资款的股权供认争议。彭丽是否享有文娱公司的股权,先触及的是林老板是否在文娱公司中享有合法的股权。尽管林老板在文娱公司的筹办中作为出资人出资,但在公司未合法挂号建立时,其出资仍不能成为股权,况且文娱公司建立时没有清晰挂号林老板是股东。因而没有根据证明林老板是文娱公司的股东。
丝业公司与彭丽签定的名为协议书实为赠与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则:“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股权尽管也是产业权,但其赠与要受《公司法》的严厉规则,在程序上与其他产业的赠与有所不同,但要害的还在于丝业公司并没有享有在文娱公司的股权,把无所有权的产业权经过赠与的方法转让彭丽,明显不符合赠与合同的实质要求,故赠与合同无效。彭丽根据这一赠与合同诉请供认其享有文娱公司的股权,当然不能取得法院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