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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中的雇佣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13:24
房子拆迁
[案情]
被告人高某承包了一项房子拆迁工程,并组织原告仕某等建筑工人进行施工,高某与工人商定由个人自行带着拆迁东西施工,并约好两种酬劳付出方法:一种是每撤除并刮净一块砖得5分钱;第二是拆下的旧砖归工人自己一切,但每块要向高某付出差价5分钱。原告仕某挑选后一种,在施工过程中仕某拆迁方法不妥,导致右腿被过梁砸伤,共花去医疗费8700余元。仕某向高某索赔,高某以二者为生意联系而非雇佣联系为由拒赔。后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合]
原被告之间为生意联系仍是雇佣联系存在不同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原告系自行带着东西施工,拆下旧砖归自己一切,并且每块砖要向高某付出差价5分钱,高某此外不付出任何劳务酬劳,相当于仕某购买高某的货品,因而二者应为生意联系。原告为了多拆几块砖,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了不合理的撤除方法,导致腿部被过梁砸伤,其职责应由原告自傲。
第二种观念以为:原告仕某在被告高某承包的拆迁工地上从事劳务活动,承受被告的监督、指示,以每拆下并刮净一块砖挣5分钱或许以给付被告差价而取得旧砖作为劳动酬劳,被告别离以付出金钱或收受差价给付什物的方法付出酬劳,酬劳的付出方法不同并不影响雇佣联系的确定。原、被告两边已构成雇佣联系,被告应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的危害承当职责。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雇佣联系的确定有四个关键,一是两边有无雇佣合同(口头或书面);二是雇员是否取得酬劳;三是雇员有无供给劳务;四是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指示、监督。其间后两项内容在雇佣合同联系的确定中往往存在决定作用,有些雇佣联系尽管未缔结合同,雇员也不能供给酬劳付出的证明,但凭仗后两项即足以证明雇佣联系的存在。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拆迁工地从事劳务活动,承受被告的监督、指示,以每拆下并刮净一块砖得5分钱或许给付被告差价而取得旧砖的方法作为酬劳,契合雇佣联系存在的要件,因而,原、被告两边已构成雇佣联系。至于原告要工钱仍是付出差价而要旧砖,是劳动酬劳付出方法的不同,并不影响雇佣联系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一条规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构成雇员人身危害补偿职责的要件有三点:(1)雇员有必要不是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统筹的自然人;(2)雇员是在履行雇主组织的工作中遭受人身危害的;(3)雇员现已实践遭受了人身危害。因而,本案中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又因原告系具有多年从业经历的建筑工人,施工方法不妥,未尽安全留意职责,过错导致本身受伤,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职责。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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