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清算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21:541.清算人的确认。合伙闭幕,应确认清算人,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作业。清算人应由整体合伙人担任;假如未能由整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整体合伙人过半数赞同,能够自合伙企业闭幕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许数名合伙人,或许托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清算人的责任。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履行的业务包含:清算合伙企业产业,别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产业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断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整理债款、债款;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款后的剩下产业;代表合伙企业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程序。清算人确认后,应当自确认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闭幕事项告诉合伙企业的债款人,而且应当于60日内涵报纸上予以布告。债款人自接到告诉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告诉书的自布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款。债款人申报债款时应当阐明债款的有关事项,并供给证明资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款进行挂号。
清算完毕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陈述,经整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挂号机关报送清算陈述,请求处理合伙企业刊出挂号。合伙企业清算期间,其企业主体资格依然存续,但不得展开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清偿的次序。合伙企业产业在付出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次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作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款;交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产业按上述次序清偿后仍有剩下的,则按约好或法定的份额在原合伙人世分配。假如合伙企业的产业不足以清偿其债款的,由原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