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范围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03:56
【内容提要】感染病防治失职罪的违法主体应该扩张为具有感染病防治责任的国家作业人员。包含从事感染病防治的政府作业人员,从事感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分的作业人员,从事感染病防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的作业人员,从事感染病防治的疾病防备操控安排的作业人员,从事感染病防治的医疗安排的作业人员,从事感染病防治的采供血安排的作业人员,从事感染病防治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安排的作业人员,从事感染病防治的有关食物、药品、血液、水、医疗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出产、运营、管理安排的作业人员,从事病原微生物、感染病菌种、毒种和感染病检测样本以及血液及其制品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关键词】感染病防治失职罪 主体规模 主体类型依据刑法的违法构成理论,违法主体是指施行损害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天然人和单位。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单位构成违法主体要以刑法分则中有明确规则为要件,我国现行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没有规则单位能够构成感染病防治失职罪,所以,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天然人而不能是单位。理论界比较共同的观点是:该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即从事感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分作业人员。[1]可是究竟应该怎么掌握本罪违法主体的详细规模呢?学界对此不合较大。一、感染病防治失职罪主体的界定笔者以为,应该将感染病防治失职罪的违法主体界定为具有感染病防治责任的国家作业人员。理由如下:首要,从一般状况来看,具有感染病防治责任的人员并不只是限于从事感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分作业人员。在我国,行政法主体除了行政机关外,还有依法令、法规授权和依行政机关的托付行使行政功能的安排。[2]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总是碰到这样的问题:在依法令、法规授权和依行政机关的托付行使行政功能的安排中从事公事、行使职权的人员有不尽职行为时,能否按照刑法关于不尽职罪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为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不尽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说》规则:“在按照法令、法规规则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安排中从事公事的人员,或许在受国家机关托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安排中从事公事的人员,或许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不尽职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关于不尽职罪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2003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波折防备、操控突发感染病疫情等灾祸的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则:“在防备、操控突发感染病疫情等灾祸期间,从事感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分的作业人员,或许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托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行使职权的安排中从事公事的人员,或许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分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分从事公事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行使职权时,严峻不担任任,导致感染病传达或许盛行,情节严峻的,按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则,以感染病防治失职罪科罪处分。”其次,从感染病防治作业的艰巨性和特别性来看,感染病防治作业并非只是依托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就能完结。感染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则:“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感染病防治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定感染病防治规划并安排施行,建立健全感染病防治的疾病防备操控、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规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主管全国感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作业。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感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规模内担任感染病防治作业。戎行的感染病防治作业,按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则处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分施行监督管理。”第七条规则:“各级疾病防备操控安排承当感染病监测、猜测、盛行病学查询、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防备、操控作业。医疗安排承当与医疗救治有关的感染病防治作业和责任区域内的感染病防备作业。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安排在疾病防备操控安排的指导下,承当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感染病防治作业。”可见,除了政府卫生行政部分以外,还有政府和政府其他部分以及其他社会安排在感染病防备、疫情报告、通报和发布、疫情操控、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证办法等方面承当着感染病防治的责任。当上述部分或许安排因为感染病防治法等法令、法规的授权或许行政机关的托付而具有感染病的卫生行政管理和监督功能时,承当这些责任的部分或许安排中的行使职权的作业人员毫无疑问能够成为感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