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没过户肇事后如何确定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01:48核心内容:交通事端,难以预料,因而,车主不该随意将车辆借出,特别是车辆出售时,若不及时处理车辆过户手续,会给原车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费事和较大的经济丢失。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介绍两例闯祸案为您敲响了警钟:卖车莫忘过户。
【事例一】
五年前,高某把一台美好牌摩托车卖给了王某,王又将车卖给了李某,待卖到赵某手中时已是六易其主都未过户。赵某2001年驾此车闯祸将人撞伤,伤者共花医药费8000余元,赵见花费太多,家贫无力归还而逃往外地不归。伤者将高某和赵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定】
辽宁省铁法市居民高某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定:法院根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三十一条规则,因高某卖车未过户,属车辆所有人,赵某无力归还在逃,判定高某垫支医药费8000元,高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保持一审原判。
【事例二】
无独有偶,辽西市城建局怎样也想不到,卖掉的车辆出了事端,自己还要负连带职责。
上一年4月12日,司机贾某驾驭一辆翻斗卡车,行至辽西市政府路铝制品厂门前,将一清洁女工毕某轧伤,形成了交通事端。后经辽西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确定,事端属司机职责。毕某受伤住院后,因医疗费用补偿问题,将司机贾某等四人告上法庭的一起,还申述了车主——辽西市城建局承当连带职责。由于城建局将车辆卖给贾某后,一向未办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
贾某等四人对事端的发作负有首要职责,应当补偿毕某由此形成的各项经济丢失,城建局对贾某等人的补偿行为应当负连带职责。据此,依法判定贾某等人补偿毕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城建局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法院的这一判定,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则:车辆生意应当处理过户登记手续,不然转让行为无效。别的,《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作事端经济补偿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未实行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卖,应视为无效。事端发作后,由事端职责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担任危害补偿。据此,上述事例中的高某和城建局对事端形成的危害不得不承当连带职责。为此,这儿特别提示每一位车主,最好不要向别人出借您的车辆,特别当您出售自己的车辆时,不管买方是谁,千万别忘了及时处理车辆过户手续,避免留下后患,给自己或单位带来不必要的费事和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