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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和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08:55
一、统辖权贰言的条件  依据上述法律规则,提出统辖权贰言,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是人民法院现已受理案子,但没有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子或许现已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统辖权贰言。二是统辖权贰言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关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统辖权贰言。三是提出统辖权贰言的主体,有必要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申述时总是向自己以为有统辖权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子后再提出统辖权贰言的状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统辖权贰言的权力。有学者以为,在下列三种状况下原告能够提出统辖权贰言:一是原告误向无统辖权的法院申述,待法院受理后,始知受诉法院对该案子无统辖权;二是诉讼开端后被追加的一起原告对受诉法院无统辖权;三是受诉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发现自己无统辖权,依职权将案子移交到有统辖权的法院,原告对法院的移交裁决有贰言。答应原告在某些状况下有权提出统辖权贰言,有利于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力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统辖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得对统辖权提出贰言。对统辖权贰言的主体,各教科书的论说很不一起。《民事诉讼法》写的是“当事人”,就标明不能理解为只要被告才能对统辖权提出贰言,原告也有对统辖权提出贰言的,例如,一起原告中有一人不同意别的二原告向甲法院申述,对甲法院的统辖权提出贰言;又如,甲法院受理原告申述后又将案子移交给了乙法院,原告对乙法院的统辖权提出贰言,等等。至于第三人能否对统辖权提出贰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统辖权提出贰言问题的批复》已清晰答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自动参与别人现已开端的诉讼,应视为供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统辖,因此不发生对统辖权提出贰言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告诉他参与诉讼,则他有权挑选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统辖权的法院另行申述。有的人以法条写“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为由,以为只要被告才提交答辩状,故只要被告才能对统辖权提出贰言。这是对法条规则的误解,法条的这一规则是对提出贰言的时刻约束。四是对统辖权的贰言,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在被告收到申述状副本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二、统辖权贰言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统辖权贰言,应当进行检查。经检查,该贰言建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给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贰言不建立的,应裁决驳回。裁决应当送达两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能够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确认该案子的统辖权后,即应按照人民法院的告诉参与诉讼。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力,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统辖权贰言,未经检查或检查后没有作出裁决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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