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具有行政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21:12
关于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是否具有可诉性,历年来,可诉性与不可诉性良种观念争论不休,且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实践工作中,各地法院对确认书的申述受理的也不一致。因而,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对此问题作出解说,以标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为。
一、从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是否具有行政行为看。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说的规则,详细行政行为有必要一起具有以下五个构成要件:
1、作出的主题有必要是行政主体。
《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四条规则:县以上当地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行政区域交通事端的主管机关。
《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则:处理路途交通事端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担任。因而,公安交警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安排,依据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规章的授权就取得了依法处理交通事端的行政法令主体。
2、有必要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责权利,它应一起具有以下四个条件:
(1)有必要是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
(2)行为有必要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施行的;
(3)施行的行政行为有必要是由行政主体颁发其行使该项行政职权的行为;(4)施行的行为发生必定的法令成果。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是公安机关的交通警察在以公安交警部门的名义施行,且对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的当事人发生必定法令成果的行为。因而是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行为。
3、有必要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详细事项。这儿所讲的特定的人可所以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之所以这样规则是为了差异于笼统行为。从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作出的时刻看,都是以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为目标,对某一次路途交通事端所做出的职责确认。因而,它不是笼统行为,它契合详细行政行为的这一构成要件。
4、有必要是单独的行政行为。
所谓单独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仅依自己一方的意思表明,无须寻求另一方赞同就可以作出,发生必定法令成果的行为。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是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据现场勘验,搜集证物、书证及其他依据资料,归纳剖析案子状况后,无须与交通事端的当事人洽谈,即可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尽管那交警部门就补偿问题掌管事端两边当事人的调停,但该调停成果并不影响交通事端职责的确认成果。
5、有必要确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权利义务联系。
它具有两层意义,一是有必要由法令设定的权利义务联系,二是可以发生直接的法令成果。从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看,它可以对相对人发生直接的法令成果。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一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即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影响。首要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端进行调停,是以道理交通韶光职责确认书为根底,对补偿数额作出调停。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在实践中法官也是依据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所确认的职责巨细,对补偿数额作出调停或判定,因为职责确认书一经作出,当事人过后很难经过搜集依据来推翻确确定论,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准则根底下,必定要承当败诉的成果。即便人民法院以为该确认书不当,不予采信,但要从头搜集或许改动具有法定职权的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一是难度很大,二是没有法令依据。在刑事诉讼案子中,法官同样是依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为依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定。以上不管哪一种程序因为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的存在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了严重影响。
综上所述,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是一个详细行政行为。
二、从路途交通职责确认书是否归于不可诉的详细行政行为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则,不可诉的详细行政行为有以下三种:
1、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对触及国与国之间的联系,国家的安全及其他国家严重问题,依据宪法和法令的授权,以国家名义作出的并由国家直接承当法令成果的行为。
它包含:
(一)国防行为;
(二)交际行为。
从以上对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的剖析看,很明显其不归于国家行为。
2、内部行为:指两边当事人处于上下级或许从属联系的,叫内部行政法令联系,首要包含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提级、福利待遇等。而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的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其和公安交警部门不是从属联系,也不是行政上的上下级联系,所以不是内部行为。
3、法令规则由行政机关终究判决的行为。这儿的法令应作狭义的了解,而判决应撮广义的了解。到目前为止,笔者没有发现哪一部法令规则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是结局判决。即便从广义的法令意义了解,国务院拟定的《方法》也仅规则了不服职责确认书,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请求从头确认,而没有规则它是结局判决的行为。
因而,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不归于不可诉的详细行政行为。
一、从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是否具有行政行为看。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说的规则,详细行政行为有必要一起具有以下五个构成要件:
1、作出的主题有必要是行政主体。
《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四条规则:县以上当地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行政区域交通事端的主管机关。
《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则:处理路途交通事端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担任。因而,公安交警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安排,依据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规章的授权就取得了依法处理交通事端的行政法令主体。
2、有必要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责权利,它应一起具有以下四个条件:
(1)有必要是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
(2)行为有必要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施行的;
(3)施行的行政行为有必要是由行政主体颁发其行使该项行政职权的行为;(4)施行的行为发生必定的法令成果。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是公安机关的交通警察在以公安交警部门的名义施行,且对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的当事人发生必定法令成果的行为。因而是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行为。
3、有必要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详细事项。这儿所讲的特定的人可所以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之所以这样规则是为了差异于笼统行为。从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作出的时刻看,都是以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为目标,对某一次路途交通事端所做出的职责确认。因而,它不是笼统行为,它契合详细行政行为的这一构成要件。
4、有必要是单独的行政行为。
所谓单独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仅依自己一方的意思表明,无须寻求另一方赞同就可以作出,发生必定法令成果的行为。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是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据现场勘验,搜集证物、书证及其他依据资料,归纳剖析案子状况后,无须与交通事端的当事人洽谈,即可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尽管那交警部门就补偿问题掌管事端两边当事人的调停,但该调停成果并不影响交通事端职责的确认成果。
5、有必要确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权利义务联系。
它具有两层意义,一是有必要由法令设定的权利义务联系,二是可以发生直接的法令成果。从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看,它可以对相对人发生直接的法令成果。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一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即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影响。首要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端进行调停,是以道理交通韶光职责确认书为根底,对补偿数额作出调停。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在实践中法官也是依据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所确认的职责巨细,对补偿数额作出调停或判定,因为职责确认书一经作出,当事人过后很难经过搜集依据来推翻确确定论,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准则根底下,必定要承当败诉的成果。即便人民法院以为该确认书不当,不予采信,但要从头搜集或许改动具有法定职权的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一是难度很大,二是没有法令依据。在刑事诉讼案子中,法官同样是依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为依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定。以上不管哪一种程序因为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的存在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了严重影响。
综上所述,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是一个详细行政行为。
二、从路途交通职责确认书是否归于不可诉的详细行政行为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则,不可诉的详细行政行为有以下三种:
1、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对触及国与国之间的联系,国家的安全及其他国家严重问题,依据宪法和法令的授权,以国家名义作出的并由国家直接承当法令成果的行为。
它包含:
(一)国防行为;
(二)交际行为。
从以上对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的剖析看,很明显其不归于国家行为。
2、内部行为:指两边当事人处于上下级或许从属联系的,叫内部行政法令联系,首要包含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提级、福利待遇等。而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的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其和公安交警部门不是从属联系,也不是行政上的上下级联系,所以不是内部行为。
3、法令规则由行政机关终究判决的行为。这儿的法令应作狭义的了解,而判决应撮广义的了解。到目前为止,笔者没有发现哪一部法令规则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是结局判决。即便从广义的法令意义了解,国务院拟定的《方法》也仅规则了不服职责确认书,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请求从头确认,而没有规则它是结局判决的行为。
因而,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不归于不可诉的详细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