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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该在什么时间行使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23:04
核心内容:离婚损害赔偿恳求权应该在什么时间行使呢?下面,听讼网小编现已为您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您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三十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子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则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奉告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别以下不同状况:
(一)契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根据该条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恳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一起提出。
(二)契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子,假如被告不赞同离婚也不根据该条规则提起损害赔偿恳求的,能够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独自提申述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子,一审时被告未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提出损害赔偿恳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的,奉告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申述。
综上所述,假如你作为原告去法院申述离婚,必须在提出离婚诉讼的一起提出要求你老公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假如是你老公提出离婚诉讼的话,你作为被告,那么你赞同离婚的话能够在诉讼中提出恳求,不赞同离婚的话就能够在在离婚后一年内独自提申述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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