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修订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16:37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贸易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货品进出口或许技能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托付的安排处理存案挂号;可是,法令、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则不需要存案挂号的在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处理存案挂号的,海关不予处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挂号作业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商务部经过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挂号网络系统(以下称存案挂号网络),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挂号作业实施全国联网和属地化处理。
商务部可托付契合下列条件的当地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担任处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挂号手续:
(一)具有处理存案挂号所必需的固定工作场所;
(二)具有处理、录入、技能支持、保护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衔接存案挂号网络的相关设备。
商务部向契合条件的当地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存案挂号机关)出具书面托付函,发放由商务部一致监制的存案挂号印章,并对外发布。关于状况发生变化、不契合前款规则条件的,以及未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则处理存案挂号手续的存案挂号机关,商务部可吊销对其托付。
存案挂号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托付函和存案挂号印章,经过存案挂号网络处理存案挂号手续,不得自行托付其他安排处理存案挂号手续。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依照下列规则向本地区存案挂号机关请求存案挂号:
(一)经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挂号证》(以下简称《挂号证》)或向本地区存案挂号机关收取《挂号证》(款式附后)。
(二)依照《挂号证》要求仔细填写悉数挂号事项,保证所填写内容完好、精确、实在;仔细阅览《挂号证》反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安排、个别工商担任人签字、盖章。
(三)向存案挂号机关提交下列存案挂号请求材料:
1、《挂号证》;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安排安排代码证书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复印件。
依法处理工商挂号的个别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应当提交合法公证安排出具的产业公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