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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对坏账准备提取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00:03
坏账预备是指企业的应收金钱(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计提的,是备抵账户。企业对坏账丢失的核算,选用备抵法。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要估量坏账丢失,设置“坏账预备”账户。那么管帐制度与税收制度对坏账预备怎么提取?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一、管帐制度与税收制度对坏账预备提取的规则
《企业管帐制度》规则企业只能选用备抵法核算坏账丢失,计提坏账预备的办法由企业自行确认,并依照规则报有关各方存案,坏账预备计提办法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改变。而《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则,经同意可提取坏账预备的交税人,除还有规则者外,坏账预备金提取份额一概不得超越年底应收账款余额的5‰。对坏账预备金的处理,税法和管帐处理的差异首要有:
(1)计提规模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需求清晰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3〕45号)规则,为简化起见,答应企业计提坏账预备金的规模按《企业管帐制度》的规则履行。税法与管帐制度在计提规模上的差异首要体现在与相关方之间的来往金钱上。交税人与相关方之间的任何来往不得在税前扣除坏账预备金。
(2)计提依据的差异。《企业管帐制度》规则,坏账预备的计提依据为年底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余额之和, 如有逾期预付账款和应收收据,应先转入应收账款再提取坏账预备。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则,从2003年1月1日起,税前扣除坏账预备的计提依据与管帐制度的规则已根本共同。但要留意的是,税法规则相关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不得提取坏账预备,而管帐核算中则无此约束。
(3)计提份额的差异。管帐制度只约束企业对应收金钱100%地计提坏账预备的景象。但税法清晰规则,除还有规则者外,税前扣除的份额一概不得超越年底应收账款余额的5‰。
(4)坏账处理和坏账预备计提的自主权限差异。《企业管帐制度》规则,计提坏账预备的办法和份额由企业自行确认。税规律规则,交税人实践发作的坏账丢失,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同意后,先冲销税法所规则提取的坏账预备金,未冲销完的部分可在当期应交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为存在上述差异,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依照税法的规则进行交税调整。许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能对坏账预备的交税调整进行正确的核算,这在必定程度上影响了交税人的经济利益和国家的税收利益。
二、坏账预备应交税所得的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的告诉》[国税发(1998)190号]关于《坏账丢失明细表》的填写阐明中规则了有关计算公式:
本期增提的坏账预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企业实践坏账预备的提取份额-[期初坏账预备账户余额(保存数)-本期实践发作的坏账 本期回收已核销的坏账](如为负数表明减提的坏账预备)
本期按税法规则增提的坏账预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税法规则的坏账预备提取份额-(期初应收账款余额×税法规则的坏账预备提取份额-本期实践发作的坏账 本期回收已核销的坏账)
企业管帐核算中实践增提的坏账预备大于按税法规则应增提的坏账预备,或许企业应减提的坏账预备小于按税法规则应减提的坏账预备,均应调整添加应交税所得;反之,应调整削减应交税所得。依据上面公式,能够推导出:
坏账预备应交税所得调整额=本期增提的坏账预备-本期按税法规则增提的坏账预备=(期末坏账预备余额-期初坏账预备账户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余额)×税法规则的坏账预备提取份额
计算结果假如是正数,企业应调增应交税所得额;反之,则调减应交税所得额。
[例]某公司选用备抵法核算坏账丢失,其计提坏账预备选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百分比确认为2%(已报税务部分存案)。2005年头,企业应收账款余额为800万元,坏账预备贷方余额16万元(上年已按规则调整应交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发作坏账丢失20万元,回收已核销的坏账8万元。2005年底,企业应收账款余额为500万元,坏账预备为贷方余额1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税法规则的坏账预备提取份额为5‰。
企业在进行坏账预备交税调整时,简单呈现以下几种过错:
(1)未调减应调减的应交税所得额。企业办税人员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交税所得额7.5万元(10-500×5‰)。依据以上规则,坏账预备应交税所得调整额为-4.5万元[(10-16)-(500-800)×5‰],即该企业应调减4.5万元。企业多调增应交税所得额12万元,多纳企业所得税3.96万元(12×33%)。实践上,企业当年计入“管理费用——计提的坏账预备”借方的金额也只需6万元,却要调增应交税所得额7.5万元,显然是不合理的。
(2)多调增应交税所得额。上例中,假定企业应收账款余额为1200万元,坏账预备余额为24万元。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办税人员进行交税调整,调增企业所得税18万元(24-1200×5‰)。依据上面的公式,坏账预备应交税所得调整额为6万元[(24-16)-(1200-800)×5‰],应调增应交税所得额6万元。仅此项,企业就多调增应交税所得额12万元,多交税3.96万元(12×33%)。
(3)少调增应交税所得额。这首要是因为企业未按管帐制度及税法规则的要求进行管帐核算和交税调整等原因引起的。
此外,企业有时还会呈现少调减、应调增未调增或许多调减应交税所得额等状况。可是,只需记住上面推导的公式,就很简单计算出应调增仍是调减,以及调整的金额。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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