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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 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05:46

问题:我的远房亲戚武某因涉嫌欺诈违法,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至今已拘押40多天了。不知何种原因,公安机关一向没有报请检察院同意拘捕武某,也不予以开释。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 刑事拘留有无拘押时刻约束?
答:
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关于现行犯或许严重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迫情况下,暂时掠夺其人身自由、予以拘押,并进行检查的一种办法。
因为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强制办法,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则:“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在特别情况下,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1至4日。”第2款规则:“关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至30日。”第3款规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同意拘捕或许不同意拘捕的决议。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拘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告诉后当即开释……
这就是说,拘留掠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别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拘留后拘押时刻可长达37日。《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则:“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采纳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免除强制办法。”
你的远房亲戚武某被刑事拘留40多天,这已超越了法定的拘留期限,且公安机关仍未对其报请同意拘捕,也不予以开释,县公安局的做法是违法的。武某及其近亲属有权依据上述规则,要求县公安局免除对武某的拘留办法,予以开释。假如县公安局回绝免除拘留、开释武某,武某的近亲属可向人民检察院反映,由人民检察院监督县公安局纠正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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