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之华侨离婚所需注意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17:25
一、驻外使领馆处理华裔婚姻问题
近年来,寓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要求处理成婚和离婚挂号的案子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子时,应严厉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根本精力,并照料到他们寓居在国外的实际状况,加以妥善处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则:
(一)华裔成婚:
1.为了便利华裔在寓居国成婚,咱们鼓舞华裔按寓居国的法令在当地处理成婚挂号或举办成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寻求我驻外使领馆的定见,可按以下准则处理:
(1)如该婚姻契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则,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明或书面证明:
“×××与×××请求成婚,其婚姻的订立契合中华公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成婚的规则”。
(2)如该婚姻除年纪和制止近亲通婚的规则外,其他均契合我婚姻法的规则,我也可应其要求,依据状况用口头表明或书面证明:
“鉴于×××与×××已在××国久居,如××国有关当局依照当地法令答应他们成婚,咱们不表明贰言”。
(3)现在有些使领馆应驻在国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契合本条(1)、(2)状况的婚姻出具的证明,虽同上述两种证明的措词纷歧致,但如它契合我婚姻法的根本精力,并已为驻在国有关当局所接受者,可将所出具证明的格局和事例报外交部领事司转民政部民政司存案后,仍按曩昔惯用格局处理。
(4)如该婚姻违背我婚姻法关于制止干与婚姻自由和制止重婚的规则,我既不能供认该婚姻为有用,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
(5)华裔与外国人(包含外籍华人)请求成婚挂号,我使领馆不受理。如当地有关当局要求我使领馆出具证明时,我可依据状况用口头表明或书面证明:
“我国籍人×××与××国籍人×××请求成婚,咱们不表明贰言”。
2.遇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成婚请求,我使领馆不宜受理:
(1)驻在国法令不供认外国使领馆处理的成婚挂号为有用;
(2)不契合我婚姻法关于成婚的规则。
3.请求成婚的男女两边均是华裔,且契合我婚姻法的规则者,如驻在国法令答应,两边又坚持要我使领馆为其处理成婚挂号的,我使领馆可为其处理成婚挂号,并颁布成婚证书。如驻在国有关当局要求,我也可为该证书出具译文,并证明其与本来相符。
(二)华裔离婚:
1.鉴于离婚案子比较杂乱,我驻外使领馆准则上不受理华裔请求离婚的案子。
2.夫妻一方寓居在国外,另一方寓居在国内,如两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育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产业等均无争议的,可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手续。如一方不能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或两边对离婚有争议,不管哪一方提申述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公民法院申述。
如寓居在国外的一方已向寓居国法院申述,寓居在国内一方可依据状况采纳必要的法令过程。对此,我驻外使领馆应给予必要的帮忙。
3.夫妻两边均是寓居在国外的华裔,他们要求离婚,准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请求处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处理成婚挂号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两边能够回国向原成婚挂号机关或成婚挂号地公民法院申办离婚。如两边因特殊状况不能回国时,当事人可处理授权托付书,托付国内亲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处理,并向国内原成婚挂号机关或成婚挂号地公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由该挂号机关处理或公民法院审理。托付书和定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托付书和定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挂号成婚的,请求离婚时,两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成婚挂号的我驻外使领馆处理离婚手续;两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终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公民法院申述。如已迁居其他国家仍按以上规则处理,但有关法令文书需经寓居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久居,其离婚请求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挂号机关或公民法院提出。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或举办成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子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久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或公民法院提出。
4.寓居在国外的华裔与其爱人(包含寓居在国内的我国公民)经寓居国法院判定离婚的,如当事人两边对判定无贰言,我可不干涉。如该判定不违背我婚姻法的根本精力,当事人两边对该判定又无贰言,我也可供认它对两边当事人在法令上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定书要在我国内履行,应依据我国民诉法二百零四条的规则进行检查。
5.夫妻两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裔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寓居国有关机关请求处理离婚手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是在我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处理成婚挂号的,现因某种原因,寓居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裔离婚案子的规则精力予以受理。
6.华裔因离婚遭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不该有的损失时,使领馆为保护华裔的正当权益,应视具体状况,予以关怀并采纳恰当方法。
(三)凡本规则未触及的较杂乱的婚姻案子仍请逐案报民政部、最高公民法院和外交部批阅处理。
(四)处理华裔离婚挂号的收费额,可参照1981年5月18日外交部和国务院侨办签发的〔81〕部领二字第222号《关于处理华裔成婚挂号收费事》的指示收取。
二、给国外华裔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方法的暂行规则
曩昔寄交国外华裔的离婚判定书或寻求对离婚的定见的函件,有的由县公民法院直接寄发,有的经过省公民法院或省华裔业务委员会寄发,有的则送中华公民共和国华裔业务委员会寄发;或者是县公民法院送到省公民法院,省公民法院送到省华裔业务委员会,再由省华裔业务委员会送中华公民共和国华裔业务委员会经由外交部递送我驻外使领馆转交华裔当事人。手续繁简纷歧,而且发作了一些问题。
华裔旅居国外,绝大部分又是旅居在资本主义系统国家,仰人鼻息,境况杂乱,他们对实际业务的观点和国内公民有许多差异,一起美蒋匪特也无日不在诽谤污蔑,诡计损坏华裔与祖国公民的联合。为了照料国外华裔的境况,并促进华裔爱国联合,不使美蒋匪特的诡计达到目的,因此寄交国外华裔的离婚判定书或寻求对离婚的定见的函件,有必要经过适当机关审阅,然后寄发。但手续也不该过繁,避免拖延时间,影响案子的处理。为此,特规则以下寄递方法:
(一)各基层公民法院(县、市、市辖区和自治县的公民法院)在处理国内侨眷与国外华裔婚姻纠纷案子时,需求与国外华裔取得联络,不管是寻求定见或寄离婚判定书,只要是寄往国外的,均应经省(市)的侨务组织或兼管侨务工作的部分和省(市)高级公民法院一起审阅后,由省(市)的侨务组织或法院按建交国和非建交国别离处理:
1.寄交旅居在未建交国的华裔的函件,可直接寄交收件人。(设有归国华裔联谊会的省(市),可由侨务组织托付当地归国华裔联谊会寄发。)
2.寄交旅居在建交国的华裔的函件,一概邮递我驻当地使领馆转交。(此项规则仅限于一般的婚姻诉讼文件,其他事情仍须依照外交部的规则,经过中华公民共和国华裔业务委员会或外交部转办,不能直接与使领馆发作联络。)
(二)较重大和杂乱的案子(如触及代表人物、派系联系,案情杂乱,影响巨大,有必要周密调查研讨者),或不方便邮递给使领馆的函件(如女方以男方在国外参与反抗活动为理由提出离婚的景象,或触及其他政治问题、国籍问题、外交联系及秘要事项等)应送中华公民共和国华裔业务委员会研讨处理。
近年来,寓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要求处理成婚和离婚挂号的案子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子时,应严厉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根本精力,并照料到他们寓居在国外的实际状况,加以妥善处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则:
(一)华裔成婚:
1.为了便利华裔在寓居国成婚,咱们鼓舞华裔按寓居国的法令在当地处理成婚挂号或举办成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寻求我驻外使领馆的定见,可按以下准则处理:
(1)如该婚姻契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则,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明或书面证明:
“×××与×××请求成婚,其婚姻的订立契合中华公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成婚的规则”。
(2)如该婚姻除年纪和制止近亲通婚的规则外,其他均契合我婚姻法的规则,我也可应其要求,依据状况用口头表明或书面证明:
“鉴于×××与×××已在××国久居,如××国有关当局依照当地法令答应他们成婚,咱们不表明贰言”。
(3)现在有些使领馆应驻在国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契合本条(1)、(2)状况的婚姻出具的证明,虽同上述两种证明的措词纷歧致,但如它契合我婚姻法的根本精力,并已为驻在国有关当局所接受者,可将所出具证明的格局和事例报外交部领事司转民政部民政司存案后,仍按曩昔惯用格局处理。
(4)如该婚姻违背我婚姻法关于制止干与婚姻自由和制止重婚的规则,我既不能供认该婚姻为有用,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
(5)华裔与外国人(包含外籍华人)请求成婚挂号,我使领馆不受理。如当地有关当局要求我使领馆出具证明时,我可依据状况用口头表明或书面证明:
“我国籍人×××与××国籍人×××请求成婚,咱们不表明贰言”。
2.遇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成婚请求,我使领馆不宜受理:
(1)驻在国法令不供认外国使领馆处理的成婚挂号为有用;
(2)不契合我婚姻法关于成婚的规则。
3.请求成婚的男女两边均是华裔,且契合我婚姻法的规则者,如驻在国法令答应,两边又坚持要我使领馆为其处理成婚挂号的,我使领馆可为其处理成婚挂号,并颁布成婚证书。如驻在国有关当局要求,我也可为该证书出具译文,并证明其与本来相符。
(二)华裔离婚:
1.鉴于离婚案子比较杂乱,我驻外使领馆准则上不受理华裔请求离婚的案子。
2.夫妻一方寓居在国外,另一方寓居在国内,如两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育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产业等均无争议的,可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手续。如一方不能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或两边对离婚有争议,不管哪一方提申述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公民法院申述。
如寓居在国外的一方已向寓居国法院申述,寓居在国内一方可依据状况采纳必要的法令过程。对此,我驻外使领馆应给予必要的帮忙。
3.夫妻两边均是寓居在国外的华裔,他们要求离婚,准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请求处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处理成婚挂号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两边能够回国向原成婚挂号机关或成婚挂号地公民法院申办离婚。如两边因特殊状况不能回国时,当事人可处理授权托付书,托付国内亲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处理,并向国内原成婚挂号机关或成婚挂号地公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由该挂号机关处理或公民法院审理。托付书和定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托付书和定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挂号成婚的,请求离婚时,两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成婚挂号的我驻外使领馆处理离婚手续;两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终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公民法院申述。如已迁居其他国家仍按以上规则处理,但有关法令文书需经寓居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久居,其离婚请求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挂号机关或公民法院提出。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或举办成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子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久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或公民法院提出。
4.寓居在国外的华裔与其爱人(包含寓居在国内的我国公民)经寓居国法院判定离婚的,如当事人两边对判定无贰言,我可不干涉。如该判定不违背我婚姻法的根本精力,当事人两边对该判定又无贰言,我也可供认它对两边当事人在法令上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定书要在我国内履行,应依据我国民诉法二百零四条的规则进行检查。
5.夫妻两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裔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寓居国有关机关请求处理离婚手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是在我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处理成婚挂号的,现因某种原因,寓居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裔离婚案子的规则精力予以受理。
6.华裔因离婚遭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不该有的损失时,使领馆为保护华裔的正当权益,应视具体状况,予以关怀并采纳恰当方法。
(三)凡本规则未触及的较杂乱的婚姻案子仍请逐案报民政部、最高公民法院和外交部批阅处理。
(四)处理华裔离婚挂号的收费额,可参照1981年5月18日外交部和国务院侨办签发的〔81〕部领二字第222号《关于处理华裔成婚挂号收费事》的指示收取。
二、给国外华裔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方法的暂行规则
曩昔寄交国外华裔的离婚判定书或寻求对离婚的定见的函件,有的由县公民法院直接寄发,有的经过省公民法院或省华裔业务委员会寄发,有的则送中华公民共和国华裔业务委员会寄发;或者是县公民法院送到省公民法院,省公民法院送到省华裔业务委员会,再由省华裔业务委员会送中华公民共和国华裔业务委员会经由外交部递送我驻外使领馆转交华裔当事人。手续繁简纷歧,而且发作了一些问题。
华裔旅居国外,绝大部分又是旅居在资本主义系统国家,仰人鼻息,境况杂乱,他们对实际业务的观点和国内公民有许多差异,一起美蒋匪特也无日不在诽谤污蔑,诡计损坏华裔与祖国公民的联合。为了照料国外华裔的境况,并促进华裔爱国联合,不使美蒋匪特的诡计达到目的,因此寄交国外华裔的离婚判定书或寻求对离婚的定见的函件,有必要经过适当机关审阅,然后寄发。但手续也不该过繁,避免拖延时间,影响案子的处理。为此,特规则以下寄递方法:
(一)各基层公民法院(县、市、市辖区和自治县的公民法院)在处理国内侨眷与国外华裔婚姻纠纷案子时,需求与国外华裔取得联络,不管是寻求定见或寄离婚判定书,只要是寄往国外的,均应经省(市)的侨务组织或兼管侨务工作的部分和省(市)高级公民法院一起审阅后,由省(市)的侨务组织或法院按建交国和非建交国别离处理:
1.寄交旅居在未建交国的华裔的函件,可直接寄交收件人。(设有归国华裔联谊会的省(市),可由侨务组织托付当地归国华裔联谊会寄发。)
2.寄交旅居在建交国的华裔的函件,一概邮递我驻当地使领馆转交。(此项规则仅限于一般的婚姻诉讼文件,其他事情仍须依照外交部的规则,经过中华公民共和国华裔业务委员会或外交部转办,不能直接与使领馆发作联络。)
(二)较重大和杂乱的案子(如触及代表人物、派系联系,案情杂乱,影响巨大,有必要周密调查研讨者),或不方便邮递给使领馆的函件(如女方以男方在国外参与反抗活动为理由提出离婚的景象,或触及其他政治问题、国籍问题、外交联系及秘要事项等)应送中华公民共和国华裔业务委员会研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