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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农业用地的使用用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1:37

按相关法律规则,建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应当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路途、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造项目、国务院同意的建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国务院同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划范围内,为施行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同意。在已同意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详细建造项目用地能够由市、县人民政府同意。
相关法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造,需求运用土地的,有必要依法请求运用国有土地;可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造住所经依法同意运用本集体经济安排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许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造经依法同意运用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在外。
前款所称依法请求运用的国有土地包含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归于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路途、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造项目、国务院同意的建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国务院同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划范围内,为施行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同意。在已同意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详细建造项目用地能够由市、县人民政府同意。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则以外的建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同意: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超越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越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则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存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先行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其间,经国务院同意农用地转用的,一起处理征地批阅手续,不再另行处理征地批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同意权限内同意农用地转用的,一起处理征地批阅手续,不再另行处理征地批阅,超越征地同意权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另行处理征地批阅。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按照法定程序同意后,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布告并安排施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运用权人应当在布告规则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征地补偿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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