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合伙财产属于职务犯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11:14
与别人合伙建立公司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遍及的工作,合伙人一般是朋友、亲属或许是搭档,而合伙人建立的公司是归于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历的,那么侵吞合伙产业归于职务违法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侵吞合伙产业是不是归于职务违法
案情介绍
王女士与张先生等人合伙运营钢材生意(未注册,借用其他公司执照),一起合伙人推举王女士担任业务经理。尔后,王女士屡次将预付款、货款等9.6万余元据为己有,且拒不偿还。
法官说法
王女士不具备职务侵吞罪的主体资历,其行为不是违法,归于经济胶葛,理由是职务侵吞罪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的财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主要是指依我国公司法,经过国家主管机关赞同建立的各种有限职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照我国企业挂号法规,经过国家主管机关赞同建立的,以盈利为意图的各种经济安排。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安排,如村民委员会、医院、校园等。
本案中,王女士的确运用了担任业务经理的便当条件,侵吞了其他合伙人的产业,因其不具有职务侵吞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吞罪。
侵吞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财物,或许合法持有的别人忘记物、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案合伙生意所投入或堆集的产业属合伙人一起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只需一起共有联系存在,就不能区分共有产业中哪一部分归于自己一切,只要在共有联系消除进行产业切割时,才干协议确认每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在一起共有联系下,共有产业不能成为任何一方权力人侵吞的目标,因一方私行处置一起产业引起的胶葛,只能经过民事程序处理,而不应以侵吞罪论处。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简单建立和闭幕。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建立。新合伙人的参加,旧合伙人的退伙、逝世、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形成原合伙企业的闭幕以及新合伙企业的建立。
(2)职责无限。合伙安排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当无限职责。依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职责,合伙企业可分为一般合伙和有限合伙。一般合伙的合伙人均为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例如,甲、乙、丙三人建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财物赔偿企业所欠债款时,尽管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款,但仍有职责用其个人产业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款,当然此刻丙对甲、乙具有产业追索权。有限职责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一般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职责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运营活动负无限职责,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款承当偿债职责,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运营管理活动。
(3)彼此署理。合伙企业的运营活动,由合伙人一起决议,合伙人有履行和监督的权力。合伙人能够推举担任人。合伙担任人和其别人员的运营活动,由整体合伙人承当民事职责。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作的经济行为对一切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而,合伙人之间较易发作胶葛。
(4)产业共有。合伙人投入的产业,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运用,不经其他合伙人赞同,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产业移为他用。只供给劳务,不供给本钱的合伙人仅有仅同享一部分赢利,而无权同享合伙产业。
(5)利益同享。合伙企业在生产运营活动中所获得、堆集的产业,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本则亦由合伙人一起承当。损益分配的份额,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则;未经规则的可按合伙人出资份额分摊,或均匀分摊。以劳务抵作本钱的合伙人,除还有规则者外,一般不分摊丢失。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侵吞合伙产业是不是归于职务违法”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剖析,合伙企业是不具有独立法有资历的,所以并不是职务侵吞罪的违法目标。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侵吞合伙产业是不是归于职务违法
案情介绍
王女士与张先生等人合伙运营钢材生意(未注册,借用其他公司执照),一起合伙人推举王女士担任业务经理。尔后,王女士屡次将预付款、货款等9.6万余元据为己有,且拒不偿还。
法官说法
王女士不具备职务侵吞罪的主体资历,其行为不是违法,归于经济胶葛,理由是职务侵吞罪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的财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主要是指依我国公司法,经过国家主管机关赞同建立的各种有限职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照我国企业挂号法规,经过国家主管机关赞同建立的,以盈利为意图的各种经济安排。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安排,如村民委员会、医院、校园等。
本案中,王女士的确运用了担任业务经理的便当条件,侵吞了其他合伙人的产业,因其不具有职务侵吞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吞罪。
侵吞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财物,或许合法持有的别人忘记物、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案合伙生意所投入或堆集的产业属合伙人一起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只需一起共有联系存在,就不能区分共有产业中哪一部分归于自己一切,只要在共有联系消除进行产业切割时,才干协议确认每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在一起共有联系下,共有产业不能成为任何一方权力人侵吞的目标,因一方私行处置一起产业引起的胶葛,只能经过民事程序处理,而不应以侵吞罪论处。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简单建立和闭幕。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建立。新合伙人的参加,旧合伙人的退伙、逝世、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形成原合伙企业的闭幕以及新合伙企业的建立。
(2)职责无限。合伙安排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当无限职责。依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职责,合伙企业可分为一般合伙和有限合伙。一般合伙的合伙人均为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例如,甲、乙、丙三人建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财物赔偿企业所欠债款时,尽管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款,但仍有职责用其个人产业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款,当然此刻丙对甲、乙具有产业追索权。有限职责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一般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职责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运营活动负无限职责,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款承当偿债职责,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运营管理活动。
(3)彼此署理。合伙企业的运营活动,由合伙人一起决议,合伙人有履行和监督的权力。合伙人能够推举担任人。合伙担任人和其别人员的运营活动,由整体合伙人承当民事职责。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作的经济行为对一切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而,合伙人之间较易发作胶葛。
(4)产业共有。合伙人投入的产业,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运用,不经其他合伙人赞同,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产业移为他用。只供给劳务,不供给本钱的合伙人仅有仅同享一部分赢利,而无权同享合伙产业。
(5)利益同享。合伙企业在生产运营活动中所获得、堆集的产业,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本则亦由合伙人一起承当。损益分配的份额,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则;未经规则的可按合伙人出资份额分摊,或均匀分摊。以劳务抵作本钱的合伙人,除还有规则者外,一般不分摊丢失。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侵吞合伙产业是不是归于职务违法”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剖析,合伙企业是不具有独立法有资历的,所以并不是职务侵吞罪的违法目标。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