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打条约利息到期不还是属于违约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05:39
告贷打公约利息到期不还属违约
因买车急需用钱,遂向朋友乞求告贷,并约好加倍付出利息,出具书面借单一份,并由担保人担保,到期后经屡次催要却以无钱为由回绝归还。近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同自然人之间的告贷案,判定被告王某某于判定收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张某某返还告贷2万元并付出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告贷利率的4倍核算,从告贷之日起核算至还款之日止)。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0日,被告王某某因买车向原告张某某告贷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内容为:“今借张某某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定于2008年6月15日前归还,并加利息1000元,若到期未还,自己产业(卡车)交于张某某处置,特立约为证。告贷人:王某某,告贷日:2008年5月10日,担保人:于某某。该欠条由被告之妻于某某执笔所写,但告贷人王某某的姓名是其自己所签。”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屡次追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
扶沟县人民法院以为,被告王某某借原告张某某人民币2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对此被告应当按约好向原告付出告贷本息。因原被告约好5月10日至6月15日付利息1000元,所约好利率是同类告贷利率的4倍,超越部分应属无效。因被告违约,未按约好期限归还告贷本息,故被告应向原告付出告贷并按同期银行告贷利率的4倍付出逾期付款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假贷案子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定。
因买车急需用钱,遂向朋友乞求告贷,并约好加倍付出利息,出具书面借单一份,并由担保人担保,到期后经屡次催要却以无钱为由回绝归还。近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同自然人之间的告贷案,判定被告王某某于判定收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张某某返还告贷2万元并付出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告贷利率的4倍核算,从告贷之日起核算至还款之日止)。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0日,被告王某某因买车向原告张某某告贷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内容为:“今借张某某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定于2008年6月15日前归还,并加利息1000元,若到期未还,自己产业(卡车)交于张某某处置,特立约为证。告贷人:王某某,告贷日:2008年5月10日,担保人:于某某。该欠条由被告之妻于某某执笔所写,但告贷人王某某的姓名是其自己所签。”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屡次追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
扶沟县人民法院以为,被告王某某借原告张某某人民币2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对此被告应当按约好向原告付出告贷本息。因原被告约好5月10日至6月15日付利息1000元,所约好利率是同类告贷利率的4倍,超越部分应属无效。因被告违约,未按约好期限归还告贷本息,故被告应向原告付出告贷并按同期银行告贷利率的4倍付出逾期付款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假贷案子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