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请求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20:33跟着我国经济和社会高速开展,我国的离婚率也逐年上升。2001年4月修订公布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婚危害赔偿制度。听讼网小编在本文中对离婚危害赔偿有哪些恳求权进行了具体的剖析,欢迎我们阅览了解,一同讨论,假如我们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我们到听讼网找专业律师进行相关问题的咨询。
离婚危害赔偿的恳求权:
l、必须由无差错一方提出危害赔偿恳求。
无差错方没有提出恳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子时不能自动干涉、处理。提起离婚危害赔偿的无差错方是与差错方存在有用婚姻关系的爱人一方。其他人,如子女、无效婚姻、被吊销婚姻中的“爱人”等因一方差错行为遭到危害的,不能适用离婚危害赔偿,然后无权提起离婚危害赔偿,只能依照一般侵权危害赔偿的规则处理。
2、必须向有差错方提起。承当婚姻法第46条规则的危害赔偿职责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差错方的爱人。即只要与无差错方构成有用婚姻关系的爱人才是赔偿义务主体,其他人,如与有爱人者重婚、同居的第三人,不属于离婚危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3、离婚危害赔偿恳求权为无差错一方的专属权,权力的行使与否,只能由权力人自己决议,在未决议之前不得让与或承继。可是该权力一经行使,则同一般债务无异,具有移转性,是能够转让与承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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