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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解决合同纠纷的诉讼法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14:24
怎么挑选处理合同胶葛的诉讼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只要因合同发作的胶葛,能够由两边当事人经过缔结合同争议条款自在约好由哪个法院来统辖,这在法令上称协议统辖。合同当事人能够经过约好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往往规则在本地法院)来统辖案子,以节约费用,防止地方保护主义要素发作的晦气影响。应留意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这种自在挑选权是有条件约束的,这些约束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议统辖不得违背级别统辖与专属统辖。如:依照规则,在广州市一般产业案子诉讼标的超越人民币600万元的,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关于标的低于600万元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有关本合同的全部胶葛,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统辖是无效的。又如,海事案子,只能由海事法院统辖,合同当事人约好由一般法院统辖是无效的。
二、被挑选的法院有必要与合同有相关,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进行挑选,而当事人在制定合同争议条款时应做到表述清晰,挑选的统辖法院是确认、单一的,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协议挑选两个以上统辖法院。如相似因本合约发作的任何诉讼,两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好,虽在一般状况下不会被认定为无效,但若发作合同两边当事人一起提起诉讼的状况,则很简单引起统辖争议,形成诉讼程序的延伸,诉讼本钱的添加,给当事人带来许多不必要的费事。
三、合同当事人只能就第一审案子决议统辖法院,而不能以协议决议第二审法院。
四、两边有必要以书面方法约好统辖法院,口头约好无效。
能够看出,尽管法令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自在挑选处理合同争议方法的权力,但怎么运用好这项权力,缔结恰当的合同争议条款,应该引起高度的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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