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是否必须出庭作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10:21
判定定见是对民事诉讼中涉及到查明现实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辨别和判别构成的定见,归于依据的一种,关于案子的定性有很直接的影响,所以很有必要进行质证。那么出具判定定见的判定人是否有必要出庭作证呢?
判定人出庭作证,承受当事人的发问,答复有关判定争议的问题,并说明判定的进程、依据等,是判定人的责任,也是确保判定定见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的重要方式。但原民事诉讼法对判定人出庭作证规则得过于准则,导致司法审判中判定人出庭作证的份额遍及不高。因而,2012年民事诉讼法针对判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专门规则了判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景象及其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结果。依据新法的规则,判定人出庭作证主要有两种状况:一是当事人对判定定见有贰言的。判定人提出书面判定定见后,法院应当将判定定见发送两边当事人,两边当事人均对判定定见表明没有贰言的,能够在开庭时不再对判定定见进行质证,直接认可判定定见的证明力。假如两边当事人或许一方当事人对判定定见提出贰言,则需要在开庭时对判定定见进行质证,此刻,判定人应当出庭承受当事人的质询和发问,答复有争议的问题。二是法院以为判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假如没有上述两种景象,判定人就能够不必出庭作证。
关于有应当出庭作证的景象,经法院告诉,判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判定定见不得作为确定现实的依据;付出判定费用的当事人能够要求返还判定费用。这主要是考虑到判定定见具有可替换性或代替性,判定人不出庭的,法院能够另行托付其他判定人进行判定,因而,不能像对待一般证人那样为判定人设定特别原因然后使得判定人回绝出庭作证合法化。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只需判定人应当出庭而不出庭作证的,就应当及时替换判定人,从头作出判定定见。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