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11:13
【案情】
傅某与林某系朋友联系,2011年4月27日,因家庭生活所需,林某向傅某告贷20000元,两边签定告贷合同,并约好告贷利息,告贷时刻为1个月,即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1年5月26日止。林某一起找来老友夏某作为告贷确保人,确保合同中约好,在林某所借傅某20000元本金及利息还清之前,由夏某为林某的告贷承当确保职责,其他事项未作约好。告贷到期后,林某未归还傅某告贷,夏某亦未实行确保职责。后傅某屡次向林某索要欠款未果,但从未向夏某建议过权力。后因告贷人林某下落不明,傅某于2013年5月27日将夏某申述至法院,要求夏某承当确保职责,归还自己告贷20000元。
按惯例,2013年5月26日为确保期间的终究一日,但当天是周日。傅某以为2013年5月26日是国家规则的休息日,依据法令规则,确保期间时效的核算日应顺延至5月27日,故其以为2013年5月27日是确保期间的终究一天,自己在期间内建议权力,夏某应当承当确保职责。夏某则辩称,确保期间不等同于诉讼时效,确保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间断、间断和延伸,且傅某在2011年5月27日至2013年5月26日未向夏某建议过权力,依照法令规则自己的确保职责应当革除。
【不合】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核算。可是,从权力被损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能够延伸诉讼时效期间。”依据该条款规则,当期间的终究一天为节假日时,应当视节假日完毕后榜首工作日为期间的终究一日。故应当支撑傅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念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第31条规则:“确保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作间断、间断、延伸的法令结果。”依据此条之规则,确保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不因法定节假日或其他任何事由发作间断、间断、延伸。因而,本案不能由于确保期间的终究一天是周日而将其延伸至周一。故应当驳回傅某的诉讼请求。
【剖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首要,应就夏某的确保方法予以清晰。我国法令民事法令中规则的确保方法有两种:(一)一般确保;(二)连带确保。《担保法》第17条规则:“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为一般确保。”第19条规则:“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本案中,傅某与夏某未对确保方法作任何约好,依据法令规则,夏某应承当连带职责确保,因而,傅某直接申述夏某是契合法令规则的。
其次,应确认本案中确保期间的长短。法令对确保期间的规则有六个月和两年之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第32条规则:“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早于或许等于主债款实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好,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确保合同约好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直至主债款本息还清时中止等相似内容的,视为约好不明,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中,确保合同约好的内容应视为约好不明,确保期间确以为两年。
第三,应剖析确保期间的终究一日为节假日,确保期间可否顺延的问题。本案中,告贷人没有在约好时刻内还款,确保人亦没有实行确保职责,且傅某在申述前从未向确保人建议过权力,故确保人的确保期间应当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13年5月26日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第31条规则:“确保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作间断、间断、延伸的法令结果。”由此可见,确保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力存续期,不存在间断、间断、延伸的景象。傅某以为确保期间的终究一日为周日,应当顺延,其混杂了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差异。二者的一个重要差异就在于,期间的可变性不同,诉讼时效能够间断、间断和延伸,如节假日便是诉讼时效的法定延伸景象之一。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会因任何事由而中止核算、从头核算或延伸核算。据此,本案确保期间的终究一日应当确以为2013年5月26日,而非5月27日,故应当驳回傅某的诉讼请求。终究,经法官与当事人交流,原告傅某自动撤回申述,并表明待找到债款人林某后直接向其建议权力。
傅某与林某系朋友联系,2011年4月27日,因家庭生活所需,林某向傅某告贷20000元,两边签定告贷合同,并约好告贷利息,告贷时刻为1个月,即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1年5月26日止。林某一起找来老友夏某作为告贷确保人,确保合同中约好,在林某所借傅某20000元本金及利息还清之前,由夏某为林某的告贷承当确保职责,其他事项未作约好。告贷到期后,林某未归还傅某告贷,夏某亦未实行确保职责。后傅某屡次向林某索要欠款未果,但从未向夏某建议过权力。后因告贷人林某下落不明,傅某于2013年5月27日将夏某申述至法院,要求夏某承当确保职责,归还自己告贷20000元。
按惯例,2013年5月26日为确保期间的终究一日,但当天是周日。傅某以为2013年5月26日是国家规则的休息日,依据法令规则,确保期间时效的核算日应顺延至5月27日,故其以为2013年5月27日是确保期间的终究一天,自己在期间内建议权力,夏某应当承当确保职责。夏某则辩称,确保期间不等同于诉讼时效,确保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间断、间断和延伸,且傅某在2011年5月27日至2013年5月26日未向夏某建议过权力,依照法令规则自己的确保职责应当革除。
【不合】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核算。可是,从权力被损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能够延伸诉讼时效期间。”依据该条款规则,当期间的终究一天为节假日时,应当视节假日完毕后榜首工作日为期间的终究一日。故应当支撑傅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念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第31条规则:“确保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作间断、间断、延伸的法令结果。”依据此条之规则,确保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不因法定节假日或其他任何事由发作间断、间断、延伸。因而,本案不能由于确保期间的终究一天是周日而将其延伸至周一。故应当驳回傅某的诉讼请求。
【剖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首要,应就夏某的确保方法予以清晰。我国法令民事法令中规则的确保方法有两种:(一)一般确保;(二)连带确保。《担保法》第17条规则:“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为一般确保。”第19条规则:“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本案中,傅某与夏某未对确保方法作任何约好,依据法令规则,夏某应承当连带职责确保,因而,傅某直接申述夏某是契合法令规则的。
其次,应确认本案中确保期间的长短。法令对确保期间的规则有六个月和两年之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第32条规则:“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早于或许等于主债款实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好,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确保合同约好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直至主债款本息还清时中止等相似内容的,视为约好不明,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中,确保合同约好的内容应视为约好不明,确保期间确以为两年。
第三,应剖析确保期间的终究一日为节假日,确保期间可否顺延的问题。本案中,告贷人没有在约好时刻内还款,确保人亦没有实行确保职责,且傅某在申述前从未向确保人建议过权力,故确保人的确保期间应当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13年5月26日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第31条规则:“确保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作间断、间断、延伸的法令结果。”由此可见,确保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力存续期,不存在间断、间断、延伸的景象。傅某以为确保期间的终究一日为周日,应当顺延,其混杂了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差异。二者的一个重要差异就在于,期间的可变性不同,诉讼时效能够间断、间断和延伸,如节假日便是诉讼时效的法定延伸景象之一。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会因任何事由而中止核算、从头核算或延伸核算。据此,本案确保期间的终究一日应当确以为2013年5月26日,而非5月27日,故应当驳回傅某的诉讼请求。终究,经法官与当事人交流,原告傅某自动撤回申述,并表明待找到债款人林某后直接向其建议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