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手术出人命医疗费谁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2:48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原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而引发的上诉案子。上诉人大连医科大学隶属榜首医院(以下简称大医一院)因举证缺乏,被二审法院驳回诉讼恳求。
2004年10月14日,患者王贤因患左边卵巢囊肿,到大医一院住院医治。当日,王贤的母亲许立华与老公刘作儒向大医一院交给住院预交金4000元;2004年10月19日,又交给住院预交金6000元。大医一院于2004年10月15日对王贤进行手术医治。在手术过程中,王贤呈现上肢抽动,后进行抢救至2004年10月25日无效逝世。期间共发作医疗费37277.48元。
2005年6月10日,大医一院与许立华、刘作儒签定协议书一份,约好对患者王贤的逝世对比医疗事故处理,大医一院向许立华和刘作儒一次性付出人民币167277.48元,两边医疗法律关系完结,许立华、刘作儒及亲属不再向原告提出任何权力和要求。协议签定后,大医一院付出给许立华、刘作儒14万元。
2006年5月,许立华、刘作儒将大连医科大学隶属榜首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大医一院给付协议约好的补偿差额款27277.48元,返还住院押金1万元。法院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判定,以为大医一院未全额付出给二被告协议所约好的金钱已构成违约,故应承当当即付出剩下金钱的民事责任。大医一院以协议中167277.48元包括了医疗费27277.48元为由而拒付,因协议中并未清晰金钱的详细项目,故大医一院直接扣付其间的27277.48元作为医疗费无理,其建议不予支撑。许立华、刘作儒要求大医一院返还1万元的住院预交金,因原告按协议约好只剩27277.48元未付出,故许立华、刘作儒的建议没有现实依据,不予支撑。因而,判定大医一院给付许立华、刘作儒27277.48元,驳回许立华、刘作儒的其他诉讼恳求。大医一院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2月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定。
随后,大医一院将许立华、刘作儒诉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付出王贤所欠的医疗费27277.48元。原审法院以为,被告许立华之女、被告刘作儒之妻王贤在原告处就医形成逝世后,原、被告协议约好对比医疗事故处理,原告向二被告一次性付出人民币167277.48元,两边医疗法律关系完结,二被告及亲属不再向原告提出任何权力和要求。该协议经收效判定确定合法有用、协议中未清晰补偿金钱的详细项目,并判定实行。这足以阐明该协议实行后两边医疗法律关系完结,也阐明该协议中不包括所发作的医疗费,一起更阐明原告抛弃了对二被告建议医疗费的权力。依据患者王贤在2004年10月14日入住原告医院,次日原告便对患者王贤进行手术医治。在手术过程中患者王贤呈现上肢抽动,原告即对其进行抢救至2004年10月25日无效逝世和原告对此不提交依据的实际情况,应推定原告所建议的医疗费中只要极小部分系医治患者王贤原发病的费用,其他绝大部分系原告的医疗行为对患者王贤形成的人身危害进行医治所发作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的有关规定,原告恳求的医疗费中的因原告的医疗行为对患者王贤形成的人身危害进行医治所发作的医疗费用由原告自傲。“原告恳求的医疗费中的关于医治患者王贤原发病的费用部分,应由二被告付出,但因举证缺乏,不能证明医治患者王贤原发病的费用的数额,故对原告的恳求不予支撑。综上,法院判定驳回原告大医一院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