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与用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10:43
【案情】
江西省莲花县农人刘xx向萍乡xx燃料公司轿车队承揽一辆中型自卸春风卡车进行营运。2004年9月,刘xx雇请曾xx为其开车跑运送,约好月工资1000元。同年10月28日清晨2时,刘xx和曾xx从莲花运煤去井冈山,开端由刘xx驾驭运煤车,行进至永新改由曾xx驾驭,刘xx坐在副驾驭位,当车行至一下坡时撞在公路北侧的山崖上,驾驭室严峻揉捏变形,刘xx和曾xx被救出,曾xx在送往永新县医院的途中逝世,刘xx全身多处骨折,危害严峻,永新交警部门确认曾xx负此事端的悉数职责。事端发作后,曾xx亲属谭某等人以曾xx系工伤为由向萍乡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确认请求,该局确认曾xx系工伤,在补偿难以达到一致意见后,谭某等人向莲花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该裁定委于2005年5月8日判定由刘xx一次性赔付曾xx因工亡各项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102348元。刘xx不服,以为死者曾xx与其不构成劳作联系、不归于工伤为由向莲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承认该裁定判定无效。
【审判】
莲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刘xx承揽一辆卡车后雇请曾xx为其开车跑运送,是一种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联系,并非劳作联系,根据法令关于雇佣联系职责承当的规则,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故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习惯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1条规则,判定由原告刘xx补偿被告谭某等人各项丢失86934.71元。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刘xx与死者曾xx之间究竟是归于法令上的雇佣联系仍是劳作联系。两种不同的法令联系,决议着当事人承当的职责不同,处理胶葛的途径和适用的法令也不同。
劳作联系与雇佣联系的差异
劳作联系是指劳作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完成劳作过程中,一方有偿供给劳作力,另一方运用和处理劳作力并获取劳作成果的社会联系。雇佣联系是指两边当事人约好,一方于必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供给劳务,他方给付酬劳的社会联系。
劳作联系和雇佣联系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两种不同的法令联系。在这两种不同的法令联系中,供给劳作的都是自然人,都是经过供给劳作来获取酬劳。可是,劳作联系和雇佣联系又有不同之处,其主要体现:
一是受国家干与程度不同。国家对劳作联系有强制的法令规则,劳作联系两边有必要恪守,不得以合同扫除法令的适用,而雇佣联系的实质是一种劳务联系,两边恪守意思自治准则,雇佣合同的内容两边能够约好,只要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法令一般不加以干与。
二是是否构成行政从属联系。在劳作联系中,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发作组织领导的行政从属联系,劳作者要承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处理、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作者都有必要恪守,在雇佣联系中,劳作者尽管是在雇主的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运营或其他劳务活动,并承受雇主的指挥、操控、分配、监督和处理,可是,劳作者不是招聘单位的成员,也不用恪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招聘单位与劳作者之间是一种相等的人身联系,不归于行政上的从属联系。
三是福利待遇不同。在劳作联系中,劳作者有权享有养老、医疗、工伤、赋闲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而雇佣联系中的劳作者一般不享有这些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权。
四是从所从事的作业(劳务)时刻上看,劳作联系中用工单位对雇请的劳作者一般计划长时间运用,劳作者一般相同有长时间、继续、安稳在用工单位作业的片面目的,而雇佣联系中一般具有临时性。
五是用工主体不同,这是劳作联系与雇佣联系的底子差异。在雇佣联系中,对用工主体没有特别约束,自然人、法人、合伙都能够作为雇仆人(用工主体),在劳作联系中,《劳作法》第2条规则了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用工主体),用工主体限定为在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别经济组织(个别工商户)和与劳作者树立劳作合同联系的国家机关、工作组织、社会团体(刚刚公布的劳作合同法规则民办非企业单位归于“用人单位”)。
本案中,原告尽管承揽了一辆轿车进行营运,可是,根据我国《路途运送法令》规则,在我国从事路途运送(包含客运和货运)应当持路途运送运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有关挂号手续后方可从事运营活动,原告未处理有关手续,依法不能从事货品运送运营活动,且自然人有必要经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依法核准挂号、获得营业执照才干获得个别工商户的法令身份,原告没有依法核准挂号获得营业执照,也不归于个别工商户,不具备劳作联系中用工主体的资历,其与死者之间不存在法令上的劳作联系。
死者被原告雇请为原告供给驾驭轿车的劳务,并约好每月酬劳1000元,但死者何时出车、装什么货品、运往哪里都由原告组织、指挥和监督处理,自己没有自主权,且死者只在原告处作业了一个月就发作事端,很难确认其有长时间为原告开卡车的片面目的,原告与死者之间的实际情况契合雇佣联系的特征,所以,法院确认原告与死者之间是雇佣联系。
江西省莲花县农人刘xx向萍乡xx燃料公司轿车队承揽一辆中型自卸春风卡车进行营运。2004年9月,刘xx雇请曾xx为其开车跑运送,约好月工资1000元。同年10月28日清晨2时,刘xx和曾xx从莲花运煤去井冈山,开端由刘xx驾驭运煤车,行进至永新改由曾xx驾驭,刘xx坐在副驾驭位,当车行至一下坡时撞在公路北侧的山崖上,驾驭室严峻揉捏变形,刘xx和曾xx被救出,曾xx在送往永新县医院的途中逝世,刘xx全身多处骨折,危害严峻,永新交警部门确认曾xx负此事端的悉数职责。事端发作后,曾xx亲属谭某等人以曾xx系工伤为由向萍乡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确认请求,该局确认曾xx系工伤,在补偿难以达到一致意见后,谭某等人向莲花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该裁定委于2005年5月8日判定由刘xx一次性赔付曾xx因工亡各项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102348元。刘xx不服,以为死者曾xx与其不构成劳作联系、不归于工伤为由向莲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承认该裁定判定无效。
【审判】
莲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刘xx承揽一辆卡车后雇请曾xx为其开车跑运送,是一种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联系,并非劳作联系,根据法令关于雇佣联系职责承当的规则,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故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习惯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1条规则,判定由原告刘xx补偿被告谭某等人各项丢失86934.71元。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刘xx与死者曾xx之间究竟是归于法令上的雇佣联系仍是劳作联系。两种不同的法令联系,决议着当事人承当的职责不同,处理胶葛的途径和适用的法令也不同。
劳作联系与雇佣联系的差异
劳作联系是指劳作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完成劳作过程中,一方有偿供给劳作力,另一方运用和处理劳作力并获取劳作成果的社会联系。雇佣联系是指两边当事人约好,一方于必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供给劳务,他方给付酬劳的社会联系。
劳作联系和雇佣联系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两种不同的法令联系。在这两种不同的法令联系中,供给劳作的都是自然人,都是经过供给劳作来获取酬劳。可是,劳作联系和雇佣联系又有不同之处,其主要体现:
一是受国家干与程度不同。国家对劳作联系有强制的法令规则,劳作联系两边有必要恪守,不得以合同扫除法令的适用,而雇佣联系的实质是一种劳务联系,两边恪守意思自治准则,雇佣合同的内容两边能够约好,只要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法令一般不加以干与。
二是是否构成行政从属联系。在劳作联系中,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发作组织领导的行政从属联系,劳作者要承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处理、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作者都有必要恪守,在雇佣联系中,劳作者尽管是在雇主的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运营或其他劳务活动,并承受雇主的指挥、操控、分配、监督和处理,可是,劳作者不是招聘单位的成员,也不用恪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招聘单位与劳作者之间是一种相等的人身联系,不归于行政上的从属联系。
三是福利待遇不同。在劳作联系中,劳作者有权享有养老、医疗、工伤、赋闲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而雇佣联系中的劳作者一般不享有这些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权。
四是从所从事的作业(劳务)时刻上看,劳作联系中用工单位对雇请的劳作者一般计划长时间运用,劳作者一般相同有长时间、继续、安稳在用工单位作业的片面目的,而雇佣联系中一般具有临时性。
五是用工主体不同,这是劳作联系与雇佣联系的底子差异。在雇佣联系中,对用工主体没有特别约束,自然人、法人、合伙都能够作为雇仆人(用工主体),在劳作联系中,《劳作法》第2条规则了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用工主体),用工主体限定为在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别经济组织(个别工商户)和与劳作者树立劳作合同联系的国家机关、工作组织、社会团体(刚刚公布的劳作合同法规则民办非企业单位归于“用人单位”)。
本案中,原告尽管承揽了一辆轿车进行营运,可是,根据我国《路途运送法令》规则,在我国从事路途运送(包含客运和货运)应当持路途运送运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有关挂号手续后方可从事运营活动,原告未处理有关手续,依法不能从事货品运送运营活动,且自然人有必要经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依法核准挂号、获得营业执照才干获得个别工商户的法令身份,原告没有依法核准挂号获得营业执照,也不归于个别工商户,不具备劳作联系中用工主体的资历,其与死者之间不存在法令上的劳作联系。
死者被原告雇请为原告供给驾驭轿车的劳务,并约好每月酬劳1000元,但死者何时出车、装什么货品、运往哪里都由原告组织、指挥和监督处理,自己没有自主权,且死者只在原告处作业了一个月就发作事端,很难确认其有长时间为原告开卡车的片面目的,原告与死者之间的实际情况契合雇佣联系的特征,所以,法院确认原告与死者之间是雇佣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