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员工自愿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01:42
某单位新招录了几个职工,可是这几个人觉得劳作合同对他们有束缚不肯意签定合同,这种状况下公司能够不与他们签劳作合同吗?接下来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介绍关于职工自愿不签劳作合同用人单位有职责吗及其他相关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职工自愿不签劳作合同用人单位有职责吗
职工自愿不签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免责,用人单位不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归于违法用工,即将承当较大危险或职责,首要包含:
(1)未满1年的,按月付出双倍薪酬。
《劳作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2倍的薪酬。 ”这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签合同的,从第2个月开端每满1个月就应付出双倍薪酬,最多要付出11个月的双倍薪酬。
(2)应在1年内停止劳作联系并付出经济补偿金。
在付出双倍薪酬的一起应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合同,假如劳作者仍不肯签定的话,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诉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并按照《劳作合同法》第47条的规则付出1个月或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不签劳作合同的期限满1年的,视为缔结了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仍应补签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法》第10条第3款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这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在1年内没有签定劳作合同也没有告诉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的,就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现已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并负有当即与劳作者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责任。
(4)不补签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按月付出双倍薪酬。《劳作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不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自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之日起向劳作者每月付出2倍的薪酬。
可见,签定劳作合同归于国家强制性规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不实行该责任就要承当上述晦气结果。因为劳作者自愿不签合同的声明违背了法律规则,是无效的,因而不能革除用人单位应承当的法律职责。
不管劳作者是否自愿不签定劳作合同,未签定的晦气结果都由用人单位承当,并且价值很大。
因而,遇到职工不肯签合同的状况,用人单位应向劳作者解说清楚法律规则,依法在1个月内签定。对依然不肯签的劳作者,应当及时书面告诉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这样就可防止上述一系列晦气结果。
职工自愿不签劳作合同用人单位有职责吗
职工自愿不签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免责,用人单位不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归于违法用工,即将承当较大危险或职责,首要包含:
(1)未满1年的,按月付出双倍薪酬。
《劳作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2倍的薪酬。 ”这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签合同的,从第2个月开端每满1个月就应付出双倍薪酬,最多要付出11个月的双倍薪酬。
(2)应在1年内停止劳作联系并付出经济补偿金。
在付出双倍薪酬的一起应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合同,假如劳作者仍不肯签定的话,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诉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并按照《劳作合同法》第47条的规则付出1个月或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不签劳作合同的期限满1年的,视为缔结了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仍应补签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法》第10条第3款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这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在1年内没有签定劳作合同也没有告诉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的,就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现已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并负有当即与劳作者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责任。
(4)不补签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按月付出双倍薪酬。《劳作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不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自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之日起向劳作者每月付出2倍的薪酬。
可见,签定劳作合同归于国家强制性规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不实行该责任就要承当上述晦气结果。因为劳作者自愿不签合同的声明违背了法律规则,是无效的,因而不能革除用人单位应承当的法律职责。
不管劳作者是否自愿不签定劳作合同,未签定的晦气结果都由用人单位承当,并且价值很大。
因而,遇到职工不肯签合同的状况,用人单位应向劳作者解说清楚法律规则,依法在1个月内签定。对依然不肯签的劳作者,应当及时书面告诉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这样就可防止上述一系列晦气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