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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特别清算的界定及诉讼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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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做开端讨论。
一、特别清算概念界定及规模界定
现在理论界对公司清算的品种区分存在许多观念,如两分法(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三分法(破产清算、一般清算、特别清算)、四分法(一般清算、破产清算、特别清算、强制清算。一般清算是由公司股东自行安排清算组,按照法令规则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由债权人凭借法院的审判权进行的指令性行为;破产清算是在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或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债权人或许债款人的恳求,指定有关人员建立清算组,按照破产程序对债款人的产业进行清算和分配的一种清算;强制清算的条件是公司因违法被强制闭幕,清算的安排者是有关主管机关)、五分法(在四分法基础上,添加外资企业清算)。
总体上来说,关于破产清算(《公司法》榜首百八十八条)与一般清算(《公司法》榜首百八十四条)规则很清晰,没有争议。存在争议的便是破产清算与一般清算以外的清算怎么界定及分类。
新《公司法》榜首百八十四条规则,公司因本法榜首百八十一条第(一)项(公司章程规则的运营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闭幕事由呈现)、第(二)项(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决议闭幕)、第(四)项(依法被撤消运营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消;)、第(五)项(人民法院按照本法榜首百八十三条的规则予以闭幕)规则而闭幕的,应当在闭幕事由呈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许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组成。逾期不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恳求,并及时安排清算组进行清算。这便是特别清算的法令依据。
从条文剖析,特别清算实际上是界于一般清算与破产清算之间,在一般清算有妨碍时,经债权人恳求,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按照特别清算程序进行的清算。
从该条文看,公司特别清算的恳求人只限于公司债权人,安排清算安排的只限于法院,那么其他当事人能否恳求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如股东依据〈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三条规则恳求法院闭幕公司后,大股东不安排清算的,小股东能否恳求法院指定清算组呢?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撤消运营执照、责令封闭或撤消处分后,能否安排清算或恳求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清算呢?这些除债权人向法院恳求的清算以外的非破产清算是否归于特别清算呢?
我个人认为,特别清算应归于比较广泛的概念,凡经过法院介入指定清算组成员的非破产清算均应归于特别清算。《公司法》榜首百八十四条尽管只规则了债权人恳求特别清算,但恳求特别清算的主体不该局限于债权人,股东、行政主管机关也可作为恳求人,关于其他景象下清算呈现妨碍无法清算而向法院恳求清算的,法院也应当将这些清算作为特别清算予以受理。
详细包含以下几种特别景象:
(1)关于由股东恳求的特别清算问题
《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三条规则:公司运营管理发作严重困难,持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经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悉数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闭幕公司。榜首百八十四条规则,人民法院按照本法榜首百八十三条的规则予以闭幕的,应由股东自行安排清算,逾期不清算的,债权人能够恳求法院指定清算组,但对股东是否也能够恳求法院指定清算组,法令没有规则。
我最近碰到一个案子,便是公司运营期限届满,大股东拒不延期,也不清算,占有公司财物持续以其他公司名义运营,小股东预备向法院恳求清算,但由于没有法令规则,法院内部对能否受理存在争议。客观上小股东的利益因大股东不清算而遭到危害,如无法取得司法救助,权益怎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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