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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与监察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22:26
假如发作劳作争议的,是能够向劳作裁定委员会请求劳作裁定的。假如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劳作者也是能够向督查委员会请求劳作督查的。可是现在的准则是存在许多问题的,那么,劳作争议裁定与督查受案规模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劳作争议裁定与督查受案规模存在的问题
(一)对受案规模穿插的案子,缺少一致的准则区分。
现在,对受案规模穿插的案子,全市没有一个一致的区分准则,各区县裁定和督查部分都是依据各自的知道和了解处理穿插问题。因为两部分在知道上有时存在误差,因而,不免产生分歧,有时还会发作推委、扯皮现象。
(二)对怎么引导当事人挑选裁定或督查缺少准则化的办法及交流机制。
现在,我国大部分区县裁定和督查在招待当事人申述或告发的方法上,采纳的是各自别离招待、立案的方法。许多时分,当事人申述或告发的事项在受案规模上有穿插,或裁定不宜受理或督查不宜受理。这种情况下,是否引导及怎么引导当事人挑选裁定或许督查,全市缺少准则化的办法。尽管有些区县在这种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了引导,但并没有成为一项准则落实到日常招待工作中,且两部分缺少准则化的交流机制。事实上,有些告发和申述假如不对当事人加以引导,裁定或督查很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方,超越裁定申述时限的争议,劳作法规则提请裁定的期限为60日,督查的时限为两年,而一些劳作者因为不谙法令,或许对企业仍存梦想,60天的期限少纵即逝,特别是某些企业,常以超越裁定时效为由躲避法令,这种情况下,裁定很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严峻违法案子,裁定的处理力度不行。
有些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成心违背劳作法令、法规、规章,严峻侵害了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乃至引发员工的过激行为,给社会安稳带来损害。比方,用人单位不交纳社会保险费、歹意拖欠员工工资的团体告发案子,尤其是拖欠农人工工资,社会损害极大。在处理这类案子时,裁定显得力度不行。其主要原因是,裁定只能追查违法者的经济责任,而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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