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金花股份股权过户印花税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2: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达财物办理公司受让金花股份股权过户印花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5]775号公布时刻:2005-8-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
近接我国信达财物办理公司《关于免缴受让金花股份法人股股权证券买卖印花税的请示》(信总报[2005]131号)。现就我国信达财物办理公司受让金花股份法人股股权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的问题告诉如下:?
经审阅,我国信达财物办理公司受让中华女性实业开发总公司持有的金花股份557827股法人股股权的行为,现已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一中执字第397-3号民事裁决书裁决,契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信达等4家金融财物办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告诉》(财税[2001]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财物办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2]94号)规则的免税规模,赞同对该项股权的受让方我国信达财物办理公司免征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出让方中华女性实业开发总公司应依法交纳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