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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00:16
【关键提示】
本案为一同贩卖毒品案,两名被告人一起违法,向多人、屡次贩卖各类毒品数十克,冒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本文要点介绍该挑选性罪名的详细违法构成,以及何为唆使犯。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连江县公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福,男,中专文化,无业,福清市龙田镇人。2009年2月18日因本案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拘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 1991年4月出世,中专文化,无业,福清市龙田镇人。2009年2月18日因本案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拘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间,被告人李福先后七次独自、二次指派被告人李某将毒品送到连江县琯头镇新世纪歌城等地贩卖给吸毒人员邱某、赵某,合计8.8克K粉、6粒摇头丸,得赃物1400元公民币。
2009年2月间,被告人李福先后一次独自、一次指派被告人李某将毒品送到连江县琯头镇新世纪歌城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华,合计2.4克K粉,得赃物300元公民币。
2009年2月16日,连江县公安局琯头派出所民警在连江县官头镇休闲网吧捕获被告人李福、李某。从被告人李福身上搜出K粉13克,摇头丸9粒;从被告人李某身上搜出冰毒0.83克,K粉1.37克。后从被告人李福、李某暂住处搜出K粉3.91克,麻古0.96克,大麻5.89克。
法院以为,被告人李福、李某违背国家毒品办理法规,向多人、屡次贩卖毒品,情节严峻。其间被告人李福合计贩卖29.48克K粉、0.83克冰毒,15粒摇头丸、0.96克麻古,5.89克大麻;被告人李某合计贩卖3.77克K粉、0.83克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建立。被告人李福在一起违法中起首要效果,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在一起违法中起非有必要、辅佐效果,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分。被告人李某违法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分。依据被告人李福的根本违法事实,其贩卖三次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添加一次贩毒,添加基准刑两个月。被告人李福运用未成年人从事贩毒活动,可酌情从重处分;其归案后照实告知自己的罪过及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分;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榜首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则,判定被告人李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分金公民币两千元;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公民币五百元;
【分析】
一、何为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
(一)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成心施行私运、贩卖、运送、制作的行为。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办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力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发作依靠性。因此,违法分子运用来牟取不合法利润。近几年来,世界上制毒、贩毒、私运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浸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送。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了大举进行制作毒品、贩卖毒品的违法活动,使很多毒品流入社会,严峻地损害了别人的身体健康。为此国家接连公布了一系列的法令、法规,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力药物的进出口、供给、运送、出产等活动,制止不合法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活动。
(二)刑法上规则的毒品品种
依据刑法第357条规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则控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力药品。”现在,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品种规则了128种麻醉药品。精力药品品种表中共规则了99种精力药品。在我国的麻醉药品、精力药品品种表中,兴驻规则了联合国规则的麻醉药品、精力药品,并且依据我国的状况,添加规则了一些条约中未规则的药品品种。除以上所列六种常见的毒品外,一起还清晰将 “国务院规则控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力药品”列为毒品。麻醉药品是指接连运用后易发作身体依靠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含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组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力药品是指直接效果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振奋按捺,接连运用能发作依靠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三)构成该罪的详细违法行为
1、私运毒品。私运毒品是指不合法运送、带着、邮递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办法首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送、收购、贩卖国家制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私运毒品的违法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私运毒品。依据本法的规则,影响私运毒品行为的损害性的要素,首要是私运毒品的数量、主体的状况(是否是首要分子、是否参与世界贩毒安排)、办法(是否装备维护)等。这些要素无疑影响私运毒品行为的损害性,输入毒品行为,将直接损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损害我国的社会办理次序;而输出毒品行为,则并不直接损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换言之,输入毒品行为的直接损害成果发作在我国领域内,而输出毒品行为的直接成果发作在我国领域外。前者行为的损害性显着重于后者。从国外的规则看,许多国家(如德国、日本)都是将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别离规则为独立的违法,或许将输出毒品的行为归入运送毒品罪中,而前者的法定刑则显着重于后者,其立法主旨也首要在于维护本国及本国公民的利益。本法尽管没有别离规则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对输入与输出两种行为亦当区别对待。
2、贩卖毒品。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许以贩卖为意图而不合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给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办法既可所以揭露的,也要能是隐秘的;既可所以行为人恳求对方购买,也或许是对方恳求行为人转让;既或许是直接交给给对方,也或许是直接交给给对方。在直接交给的场合,假如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协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假如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给毒品既或许是获取金钱,也或许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或许在交给毒品的一起获取物质利益,也或许先交给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然后交给毒品。假如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归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历既或许是自己制作的毒品,也或许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或许是经过其他办法获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约束,即不问对方是否抵达法定年纪、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联系。出于贩卖意图而不合法收购毒品的,也应确认为贩卖毒品。
3、运送毒品。运送毒品是指选用带着、邮递、运用别人或许运用交通工具等办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搬运到彼地。运送毒品有必要约束在国内,并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送国家制止进出口的毒品,不然就是私运毒品。运送毒品详细表现为搬运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应留意,从结局上看没有改变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从前发作了改变的行为,也是运送毒品。例如,行为人先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由于某种原因,又将毒品运回甲地的,归于运送毒品。
4、制作毒品。制作一般是指派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制作毒品一般是指派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它包含以下几种状况:一是将毒品以外的物作为质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将罂粟制成为鸦片。二是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纯物,使之成为纯毒品或纯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纯物。三是运用化学办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运用化学办法将吗啡制作成海洛因。四是运用化学办法以外的办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将盐酸吗啡参与蒸溜水,使之成为注射液。五是不合法依照必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状况调制毒品。上述五种行为都归于制作毒品。
(四)构成该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抵达刑事责任年纪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则: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关于私运、运送、制作毒品违法,只需抵达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关于被运用、唆使、钳制参与贩卖毒品违法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能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构成该罪的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且是直接成心,即明知是毒品而私运、贩卖、运送、制作,过错不构本钱罪。假如行为人片面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运用而施行了私运、贩卖、运送、制作的行为,就不构成违法。一般是以盈利为意图,但也不能扫除其他意图,法令没有要求构本钱罪有必要以盈利为意图。
二、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的确认
(一)本罪是挑选性罪名,凡施行了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认罪名。凡施行了其间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送、贩卖毒品,由定为运送、贩卖毒品罪,不施行数罪并罚。运送、贩卖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核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核算。居间介绍生意毒品的,不管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私运毒品,又私运其他物品构成违法的,按私运毒品和构成的其他私运罪别离科罪,施行数罪并罚。
对屡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核算。所谓“未经处理”的既包含未经惩罚处理,也包含未作行政处理。但关于违法已过追诉时效的,则毒品数量不再累计核算。已作过处理的,应视为现已结案。
(二)本罪与其他违法的边界
关于私运其他货品、物品的,以实践私运的货品、物品的性质确认违法,不能确认为私运毒品罪。行为人在一次私运活动中,既私运毒品又私运其他货品、物品的,一般应按私运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私运罪,施行数罪并罚。行为人成心以非毒品假充毒品或许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盈利的,应确认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或许性的,应确认为贩卖毒品(未遂)。行为人在出产、出售的食物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确认为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不宜确认为贩卖毒品罪。
(三)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有四种行为办法,其既遂与未遂的规范因行为办法而异。
1、私运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私运毒品首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规范。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只抵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抵达本国疆域内时为既遂,不然为未遂。
2、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践上搬运给买方为既遂。搬运毒品后走为人是否现已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建立。毒品实践上没有搬运时,即便现已到达搬运的协议,或许行为人现已获得了利益,也不能以为是既遂。
3、运送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意图,开端运送毒品时,是运送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毅力以外的原因没有抵达意图地时,归于违法未遂;毒品抵达意图地时是违法既遂,抵达意图地后,即便由于某种原因此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许其他地方时,也是违法既遂。
4、制作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作毒品罪应以实践上制作罪品为既遂规范,至于制作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一级,都不影响既遂的建立。着手制作毒品后,没有实践上制作出毒品的,则是制作毒品未遂。
三、唆使犯及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榜首被告李福在一起违法中起首要效果,系主犯;第二被告李某在一起违法中起非有必要、辅佐效果,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分。第二被告李某违法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分。榜首被告李福唆使未成年人从事贩毒活动,酌情从重处分。
(一)何为唆使犯
唆使犯是指以授意、鼓动、劝说、威逼或许其他办法成心唆使别人违法的人。建立唆使犯需求具有以下条件:
1、唆使犯所唆使的目标(即被唆使的人)有必要是抵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然不建立唆使犯,而建立直接首犯。例如,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精力正常,假如甲唆使乙杀人,甲就是唆使犯;假如甲唆使乙偷盗,甲则是直接首犯(刑法第17条第2款)。
2、有必要有唆使行为。唆使行为的本质是引起别人的违法成心。假如唆使行为引起了被唆使人的违法成心,被唆使人从而施行了被唆使的违法行为,则唆使行为与被唆使人的违法行为构成一起违法;假如唆使犯施行了唆使行为,但被唆使的人没有犯被唆使的罪,则唆使犯与被唆使的人不建立共犯,但唆使犯依然应当承当刑事责任。唆使行为的办法没有约束,既可所以口头的,也可所以书面的,还可所以示意性的动作。唆使行为的办法多种多样,如劝说、嘱托、乞求、指示、威逼、鼓动、指令、要挟、逼迫,等等。但假如要挟、逼迫抵达了使被唆使人损失毅力自在的程度,则建立问接首犯。唆使行为有必要是唆使别人施行较为特定的违法的行为,让别人施行彻底不特定的违法的,难以确认为唆使行为。可是,只需所唆使的是较为特定的违法,即便该违法的目标还不存在,而是以呈现目标为条件的,也不失为唆使行为。例如,唆使怀孕的妇女在临产后杀死婴儿的,也建立唆使行为。唆使行为的建立不要求行为人就详细违法的时刻、地址、办法、手法等作出指示。
3、有必要有唆使成心。唆使犯只能由成心构成,过错不或许建立唆使犯。一般来说,唆使犯认识到自己的唆使行为会使被唆使人发作违法成心从而施行违法,认识到被唆使人施行的违法行为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期望或许听任被唆使人施行违法行为及其损害成果的发作。
(二)唆使犯的确认
1、关于唆使犯,应当依照他所唆使的罪科罪,而不能抽象地定为唆使罪,如唆使别人犯抢劫罪的,定抢劫罪;唆使别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假如被唆使的人将被唆使的罪了解错了,施行了其他违法,或许在违法时超出了被唆使之罪的规模,唆使犯只对自己所唆使的违法承当刑事责任。
2、关于直接唆使的也应按唆使犯处分。直接唆使是指唆使唆使者的状况。例如,甲唆使乙,(让)乙唆使丙施行抢劫罪,甲的行为就是直接唆使。关于直接唆使,也应按唆使犯处分,即依照所唆使的罪科罪。由于“唆使别人违法的”是唆使犯,唆使行为自身也是违法行为,故唆使别人施行唆使违法的,依然是唆使犯。
3、当刑法分则条文将唆使别人施行特定违法的行为规则为独立违法时,对唆使者不能依所唆使的罪科罪,而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则科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唆使犯的规则(拜见刑法第104条第2款)。
(三)唆使犯的处分
依据刑法第29条的规则,处分唆使犯应当留意以下三点:
1、唆使别人违法的,应当依照他在一起违法中所起的效果处分,即在唆使犯与被唆使的人构成一起违法的状况下,以及被唆使的人尽管没有犯被唆使的罪,但在二人以上一起成心唆使别人违法因此构成一起违法的状况下,关于唆使犯应当依照他在一起违法中所起的主次效果来处分。假如起首要效果,就按主犯处分;假如起非有必要效果,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2、唆使不满18周岁的人违法的,应当从重处分。这是由于挑选不满18周岁的人作为唆使目标,既阐明行为人的片面恶性严峻,又阐明唆使行为自身的腐蚀性大,社会损害性严峻,理应从重处分。此外。维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也是上述规则的方针理由。所应留意的是,对“唆使不满18周岁的人违法”这一规则,应依据唆使犯的建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则进行了解。
3、假如被唆使的人没有犯被唆使的罪,关于唆使犯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这种状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唆使未遂。“被唆使的人没有犯被唆使的罪”一般包含以下状况:被唆使的人回绝唆使犯的唆使;被唆使的人尽管承受唆使,但并没有施行违法行为;被唆使的人施行违法并不是唆使犯的唆使行为所形成的;被唆使的人尽管施行了违法,但所犯之罪的性质与唆使犯所唆使之罪的性质彻底不同。在上述状况下,唆使行为并没有形成损害成果,故对唆使犯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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