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房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14:07
林女士和章先生是一对夫妻,具有一套房产证为夫妻联名的房子。因为夫妻俩搬了新家,章先生就想把本来的房产出售,所以托付中介机构卖房。一位程先生看中了这套房子,经过中介机构和章先生商谈,成果章先生赞同以150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程先生。所以在中介的掌管下,两人开始签定了二手房买卖买卖合同,章先生和程先生在合同上都签了名,程先生交了5万元的定金给中介。在此过程中,林女士均没来现场。对此,程先生想,尽管房产证上写的两个人的姓名,但章先生和林女士是夫妻,应该只需章先生赞同了就好,也没太介意。实践上,林女士对老公卖房子的工作很不支撑,两边一直在争论,夫妻俩定见无法一致。因而,林女士迟迟没有和章先生一同合作程先生去办过户手续。
后来,楼价回暖的趋势已很明亮,这套房子的在市面上的价格已到180万元。面临大好形势,章先生以为本来出售的价格太低了,房子不卖了。夫妻俩一同找到程先生,程先生当然不赞同,要求按本来签定的合同来办。这时,章先生指出:“房产证是夫妻俩联名的,合同只要一个人的签名,不算数。”中介也表明,两边产生纠纷,5万元定金暂不退,等问题解决后再退。程先生既没买到房又没回收定金,只好找律师咨询
【法令剖析】
因为房产证上挂号的是林女士和章先生的姓名,能够得知房子为共有产业,并且因为林女士和章先生的夫妻联系,能够得知这种共有归于一起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一起共有人对共有产业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处置共有产业必须经整体共有人一致赞同,不然视为无效。别的,《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现行《婚姻法》规则:夫妻一方婚前所获得的产业,在两边无特别约好的状况下,归获得产业的一方个人一切。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产业,没有特别约好的,归夫妻两边一起共有。所以即便房产证上只写了夫妻一方的姓名,但房子是在夫妻存续联系期间内获得的,该房子依然归于夫妻一起产业,需求夫妻一致赞同并在合同上签字才干有用处置。
【法令服务】
依据《民通定见》第89条的规则:在一起共有联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私行处置共有产业的,一般确认无效。但第三人好心、有偿获得该产业的,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它共有人的丢失,由私行处置共有产业的人补偿。本案中,章先生在未征得林女士赞同的状况下与程先生签定合同,归于无效法令行为,合同为无效合同。程先生明知房产证上写着两个人的姓名,过户手续也还未处理,当然不能建议自己好心更不能凭无效合同获得一切权。不过,至于定金,中介公司应当交还程先生。这儿,本律师提示我们,买房者在买房时首先要确认房子的实践产权状况,可托付律师到相关部分查阅房子信息材料,了解该房子是否已典当、是否多人一起具有等。假如房产是多人共有的,签有关合一起,一定要共有人都签名赞同,不然会导致合同无效,危害买方利益。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