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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01:57
一些人在没有搜索令或是答应的情况下,对别人的身体和家庭进行搜索,是归于不合法的行为。形成严重后果的,就会构成不合法搜索罪。那么不合法搜索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不合法搜索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所和个人日子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业务不被不妥发表为内容的人格权,包含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日子的自由权和私家范畴的占有权。详细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名字、住址、肖像、私家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揭露的权力;
(2)储蓄或许其他产业情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查询和揭露;
(3)社会联系(包含亲属联系、朋友联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查询、探听和揭露;
(4)档案资料应在合理范围内运用;
(5)住所不受不合法侵入或侵扰;
(6)个人日子不受监督或打扰;
(7)通讯、日记或其他私家文件不得探听和揭露;
(8)夫妻合法的性日子不受不合法搅扰、查询和揭露,婚外性联系非联系社会利益,不得恣意揭露;
(9)不肯让别人知道的有关阅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揭露;
(10)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日子缺点、健康情况、婚姻情况、宗教信仰等,非有正当理由亦不得探听和揭露。搜索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办过程中,采纳的一项搜集依据、抄获犯罪人的办法,是对别人隐私权的一种波折,有必要依法进行,不然就构成对别人隐私权的侵略。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合法搜索别人身体和住所的行为,所谓搜索,是指查找查看,既包含对别人身体的搜索,如探索、掏翻等,又包含对别人住所的搜索,如查找、翻看、查看、 发掘等。
不合法搜索是合法搜索的对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享有搜索权的人员、搜索的目标、地址以及程序作了清晰的规则:
(1)享有搜索权的人员是侦办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同意依法对刑事案件履行侦办、预审等使命的侦办人员,包含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办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办案件的侦办人员;
(2)搜索的目标为犯罪嫌疑人以及或许躲藏罪犯或许依据的人;
(3)搜索的地址包含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址;
搜索的目标,依据本法第245条的规则,仅限于别人的身体和住所。假如不是针对身体或住所搜索,而是不合法搜索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工作室、库房、车辆、船舶、飞机等场所,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能够他罪如波折公事罪、抢劫罪、盗窃罪、成心破坏资产罪等论处。假如是在上述场所对别人的人身进行搜索的,仍可构本钱罪。至于住所,则是指公民寓居、日子的场所,既包含公民长时刻寓居的日子场所,如私家缔造的住所、公寓等,又包含公民暂时寓居、日子的场所,如较长时刻租住的旅馆,还包含公民寓居、工作两用的房间以及以船为家的渔民船舶等。搜索住所,不仅指搜索住所内,并且还包含和住所紧紧相连、构成住所全体的院子以及构成整个住所组成部分的其他用房如储藏室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责任年纪且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不管其是否是有搜索权的侦办人员。也有人以为本罪是特别主体,即有搜索权的侦办人员。理由是:搜索是法令赋予侦办人员的特有权力,本罪正是为避免其乱用这一权力而规则的。实际上,无搜索权的人私行对别人的身体或住所进行不合法搜索,亦构本钱罪,有搜索权的侦办人员作为司法人员,其乱用职权,施行本行为,依本条第2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不能由直接成心或许过错构成。其动机能够是各式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搜索指控对方的“罪证”;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资产;有的是为了寻觅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建立。
经过上述介绍可知,不合法搜索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隐私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合法搜索别人身体和住所的行为。假如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令咨询,能够协助你回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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