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的哪些行为是会构成违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10:56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实行过程中,违背合同的约好,构成违约,那么当事人的哪些行为是会构成违约的呢?本文将为为您具体介绍关于违约行为的问题。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名先期违约、事前违约、提早违约、预期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则的实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许默示其将不实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作必定的权利责任联系的一项律准则。 预期违约准则源于英美法。这项准则的建立能够使两边当事人的实践丢失降低到较低极限,并有利于维护守约方的利益,使守约方能及时解除合同,另订其他弥补合同,以完成其所希望的经济利益,契合法令的公正准则。
所以,不光美国的《共同商法典》清晰规则了预期违约准则,并且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出售合同条约》也规则了预期违约准则。
而我国《合同法》吸收和学习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准则,在第108 条作出了规则,“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合同责任的,对方能够在实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共同认可这条规则建立了预期违约准则。 实践违约
1)不实行
不实行是指在期届满时,合同当事人彻底不实行自己的合同责任。又分为“底子违约”和 “回绝实行”。底子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或许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完成合同意图。回绝实行又名实行回绝、给付回绝,是指实行期届满时,债款人无正当理由标明不实行合同责任的行为。
2)不契合约好的实行
拖延实行是指债款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则的实行期届满时,仍未实行合同债款。合同中未约好实行期限的,在人提出实行催告后仍未实行债款,便是拖延实行。 质量有瑕疵的实行又名不适当实行,是指债款人所作的实行不契合合同规则的质量标准,乃至因交给的产品有缺点而形成别人人身、产业的危害。 不彻底实行又名不彻底给付,是指债款人尽管以彻底给付的意思为给付,但给付不契合债款本心。
3)其他违背合同责任的行为
其他违背合同责任的行为主要是指违背法定的告诉、帮忙、保密等责任的行为。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9条第1款规则,“典当人转让已处理典当挂号的典当物,而未奉告典当权人或受让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名先期违约、事前违约、提早违约、预期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则的实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许默示其将不实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作必定的权利责任联系的一项律准则。 预期违约准则源于英美法。这项准则的建立能够使两边当事人的实践丢失降低到较低极限,并有利于维护守约方的利益,使守约方能及时解除合同,另订其他弥补合同,以完成其所希望的经济利益,契合法令的公正准则。
所以,不光美国的《共同商法典》清晰规则了预期违约准则,并且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出售合同条约》也规则了预期违约准则。
而我国《合同法》吸收和学习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准则,在第108 条作出了规则,“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合同责任的,对方能够在实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共同认可这条规则建立了预期违约准则。 实践违约
1)不实行
不实行是指在期届满时,合同当事人彻底不实行自己的合同责任。又分为“底子违约”和 “回绝实行”。底子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或许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完成合同意图。回绝实行又名实行回绝、给付回绝,是指实行期届满时,债款人无正当理由标明不实行合同责任的行为。
2)不契合约好的实行
拖延实行是指债款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则的实行期届满时,仍未实行合同债款。合同中未约好实行期限的,在人提出实行催告后仍未实行债款,便是拖延实行。 质量有瑕疵的实行又名不适当实行,是指债款人所作的实行不契合合同规则的质量标准,乃至因交给的产品有缺点而形成别人人身、产业的危害。 不彻底实行又名不彻底给付,是指债款人尽管以彻底给付的意思为给付,但给付不契合债款本心。
3)其他违背合同责任的行为
其他违背合同责任的行为主要是指违背法定的告诉、帮忙、保密等责任的行为。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9条第1款规则,“典当人转让已处理典当挂号的典当物,而未奉告典当权人或受让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