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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影响劳动关系成立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10:30
案情:
在校生郭某于2012年7月19日到工程处作业,2013年5月27日因个人原因受伤回家休治,伤愈后回到工程处作业。工程处与郭某未签定劳作合同,郭某的薪酬由银行代发。2014年7月郭某申诉至招远市劳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恳求:依法承认劳作联系;公司付出2013年7月-9月医治期间的疾病救济费5000元;付出2012年8月19日-2013年9月期间双倍薪酬差额24000元;付出经济补偿4500元;付出2013年1月-3月放假期间日子补助4500元。
2014年10月13日招远市劳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判定:工程处与郭某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工程处付出给郭某双倍薪酬22168元;驳回郭某其他恳求。工程处不服判定于2014年10月29日向法院申述。
审判:
原审法院以为,郭某的薪酬明细标明工程处为郭某发放300元薪酬,工程处未提交薪酬表及考勤表,应承当晦气结果,能够确定郭某2012年7月19日至2013年9月13日在工程处作业的现实。郭某在工程处作业期间,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工程处应付出郭某未签合同双倍薪酬27093元(2463元/月×11个月)。
原审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判定工程处于判定收效后10日内付出郭某未签合同双倍薪酬22168元。后工程处不服提起上诉,中院审理查明的现实与原审法院共同,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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