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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属于什么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09:28
房子拆迁是把经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房决议,或经土地管理机关同意,有关主体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备撤除,把房子所有权人安顿在其他当地或给予公正补偿的行为。
依据国务院现已废止的2001年修订发布的《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法令》来看,房子拆迁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开发商等单位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后成为拆迁人,被拆迁人为房子所有权人,两者之间构成城市房子拆迁法律联系。在这部法令中,根本法律联系讲的是被拆迁人和开发商之间的联系,政府施行监督管理。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改变了这种根本法律联系,第1条规则:“为了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活动,保护公共利益,保证被征收房子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拟定本法令。”第2条规则:“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子,应当对被征收房子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正补偿。”
可见,在新的法律联系中,政府既要拿到土地,享用权力,就必须承当职责,政府的职责便是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城市房子拆迁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征收行为,国家动用其公权力关于单位、个人的房子所有权的掠夺,其实质在于国家强制掠夺私家财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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