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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执行对法定债权的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11:14
代位实行,是依据民法中债款人代位权的原理构成的一种实行法律准则。它指被实行人不能实行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责任,但对第三人享有债款的,法院可依恳求实行人或被实行人的恳求,对该第三人强制实行。代位实行权的行使,既使被实行人的可供实行产业规模扩展,添加恳求实行人受偿的时机,又省去许多诉讼环节,削减当事人的诉讼本钱,一起也提高了恳求实行人完成债款的功率,因而遭到当事人的欢迎,并在实行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但该准则在具体操作中,执法者在认识上也还存在必定不合,直接影响该准则效果的发挥。
一、对债款的变价
在债款依法定程序得以确认后,还需对债款进行变价,其实行办法依据债款的特色可相应分为依据债款可代位清偿性的实行办法和依据债款可转让性的实行办法。依据债款的可代位清偿性,实行法院可依据恳求实行人的恳求,裁决第三人在所欠被实行人的债款数额规模内,直接向恳求实行人实行偿债责任,若不实行,法院则强制实行;依据债款的可转让性,实行法院可依据恳求实行人的恳求,裁决以该确认的债款折价赔偿给恳求实行人。在此状况下恳求实行人的恳求是有必要的,因为债款转让的结果,是恳求实行人取得了被实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款,要承当收取该转让债款的危险,因而,有必要要由恳求实行人恳求,才干裁决将债款转让给恳求实行人。
二、对法定债款的实行
所谓法定债款,是指已由法院判定或其他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款,因债款的存在及数额现已依法确认,第三人无权对该债款的质或量提出异议,法院对到期的法定债款可直接予以强制实行,进行变价或转让。
在对被实行人法定债款的实行中,如该债款的收效法律文书依法是由实行法院实行的,经恳求实行人恳求将两案兼并实行即可。但若该债款的收效法律文书不是实行法院作出的,那么按规则该法院无权直接实行其他法院的法律文书,这就必定发生一个实行统辖的问题。怎么确认统辖法院,笔者以为不能过火垂青法院的权限而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力,被实行人在对恳求人负有债款的一起,对案外第三人还享有债款,其既是债款人,也是债款人,被实行人债款的完成直接关系到恳求人对被实行人债款的悉数或部分完成,因而,从维护债款人的权益完成动身,应尊重恳求实行人的志愿,采纳以下做法:
1.当恳求实行人恳求对被实行人的法定债款实行后,该债款如已由另一有统辖权的法院据以立案实行,原则上另一法院应将实行案子移交给实行法院兼并实行;可是假如恳求人以为另一法院实行更为有利并提出恳求的,实行法院则将案子移交给另一法院实行。别的,当恳求实行人的债款数额小于被实行人的债款数额而不方便兼并实行时,恳求实行人可通过实行法院向另一法院提出恳求,恳求在其债款数额规模内,帮忙拘留实行所得产业,并转交给实行法院以便交给恳求实行人,充沛维护其债款的完成。
2.当被实行人未就该法定债款向另一有统辖权的法院恳求实行,恳求实行人向实行法院提出实行被实行人到期债款的恳求,假如尚在恳求实行的法定期限内,该恳求则具有恳求实行人代位向其他法院恳求实行的效能,实行法院和另一法院则能够依据恳求人的志愿相互移交案子兼并实行。
三、被实行人有多个债款的实行
在实行工作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实行人一起对多个第三人享有债款的状况,对被实行人的多个债款能否一起实行,原则上应看实行条件是否具有,只需条件成果即不该有所约束。但只能在被实行人应清偿债款的总额内实行,并且应当别离作出裁决。因为第三人经济状况不尽相同,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应从被实行人的多个债款中挑选质量高、实行能力强的进行实行。惟此,才干做到有的放矢,避免广种薄收,保证恳求实行人合法权益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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