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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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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时刻确定
一般状况下,立案期限在七天之内。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子后,通过检查,以为有违法事实需求追查刑事责任,且归于自己统辖的,由承受单位制造《刑事案子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予以立案。以为没有违法事实,或许违法情节明显细微不需求追查刑事责任,或许具有其他依法不追查刑事责任景象的,承受单位应当制造《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不予立案。指控人对不立案决议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告诉书》后七日内向原决议的公安机关请求复议。原决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请求后十日内作出决议,并书面告诉指控人。
二、立案分类
司法机关对违法案子或民事纠纷检查后,决议列为诉讼案子进行侦办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端阶段。一般包括刑事案子立案、行政诉讼案子立案及民事诉讼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立案有必要具有两个条件:
1、有违法事实存在。
2、该违法事实依法需追查刑事责任。假如有违法事实,但法令规则不该当追查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追查刑事责任,不能立案;现已追查的,应当吊销案子,或许不申述,或许宣告无罪。
(1)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的,不以为是违法的。
(2)违法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革除惩罚的。
(4)依刑法告诉乃论的违法,没有告诉或许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现已逝世的。
(6)其他法令、法规规则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
司法机关关于指控、检举或许自首的资料,应按统辖规模进行检查。关于不归于自己统辖的,应移交主管机关处理,并告诉指控人、检举人;关于不归于自己统辖而又有必要采纳紧急措施的,应先采纳紧急措施,然后移交主管机关。如契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后,一般案子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端侦办;自诉案子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违法事实,或许依法不该追查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则,人民法院接到申述状或许口头申述,经检查,以为应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立案;以为不该受理的,应在7日内告诉原告,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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