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的隐私权与知情权问题探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19:08近来有一则报导:一位30多岁的男人在婚检时被查出患有梅毒,婚检医师主张他治好后再成婚。当女方从医师处得男友患上了性病,勃然与其分手,顿成陌路人。尔后,该男人向医院投倾诉,性病属个人隐私,医院不该将其向外人发布。这也许是一则笑谈,但却道出了一个极为严厉的法学出题-隐私权与与知情权的权力抵触问题。
隐私权是人格权分解过程中,“重生的”的一种人格权,是一个开展构成中,有待类型化的概念。指个人独处不受搅扰,私密不受损害的权力。隐私作为一种法令概念及权力,是美王法的产品(1),继而“行销”各地,被广泛承受。但关于隐私和隐私权的界定,却是一个言人人殊的问题。
众所周知,隐私是一个受时刻和文明限制的概念。在我国民法通则(2)中,并没有对隐私或隐私权做出直接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3)一向将发表、宣传别人隐私的行为作为损害名誉权的行为。国内学界的一致以为,民法通则没有对隐私权做出规则归于法令缝隙,应当将隐私权作为人格权之一种,并予以侵权行为法上的维护。《我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主张稿》第28条(4)就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自的人格权予以维护,并考虑到我国已有专门维护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的原则,将隐私权的规模限定在两个方面,即私生活隐秘和私生活安定。
知情权,又称了解权。此概念由美国记者Kent Copper首先运用并逐渐上升为一项宪法和行政法上的权力(5)。一般以为,知情权是一个公法上的概念,其根本意义是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材料。既包含公法方面的业务,如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及产业状况等;也包含民事方面的状况。
隐私权和知情权是一对彼此抵触的权力。事实上,隐私问题之所以备受重视,正是由于它源于现代社会对资讯的需求与个人需求隐私维护之间的对立。人们一方面期望取得心灵的安定和独处的权力,为此要求法令维护隐私。另一方面又主张了解全部自己想要了解的东西。怎么处理两者之间的抵触,是现代法令不得不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如前所述,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抵触,在很大程度上是公的权力与私的权力之间的对立,因而在处理上有必要遵从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原则。民法上的公共利益包含几种类型(6),第一是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这是公共利益的首要部分,由于不特定第三人是咱们大多数人;第二是与根本的法令价值相联系的利益,如生命健康利益等;第三是死者的利益,现已逝世的民事主体的利益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详细到上述事例,婚检是我国婚姻登记的一道必经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则,梅毒等感染性疾病当属不能成婚的领域,此刻假如对现已检查出患有梅毒的状况置之脑后,不向当事人阐明状况,一旦男女双方成婚,作为主检医师和医院就有被诉的危险,一起医师不实行奉告责任,也有侵略当事人知情权的嫌疑,但作为患者享有的隐私权相同不行忽视。关于患者的隐私权规模怎么界定,需求详细问题详细分析。这儿存在一个价值判别问题,国家为了整个民族的健康,进步人口的生计质量,用法令的方式规则成婚的男女双方实行婚前体检程序。该男人作为行将订立的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婚检时被查出患有被婚姻法制止成婚的感染性疾病,面临女友,行将订立的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隐私权与知情权孰轻孰重已显而易见。何况医师在查出该男人患有梅毒感染性疾病之后,并没有处处分布,而是遵循法令规则向当事人阐明状况,提出防备、医治和采纳相应医学办法的主张,这是医师实行职责的正当行为,也没有任何侵略个人隐私权的成心。因而被诉侵略隐私权有些勉强。由于隐私权在本质上是要维护朴实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情事。任何个人隐私都有必要限制在合法的、符合公共道德原则和?
注释: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