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自愿出具还款承诺书,法律对其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08:02
还款许诺是在还款的事项中所作出的许诺,应当由相关的还款许诺书对其进行束缚,还款许诺书仍是一种法令文书。那么,这种文书应当怎么进行定性呢?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还款许诺书常识的回答,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第三人自愿出具还款许诺书,法令对其怎么定性
【根本案情】
2012年7月份,刘某向王某告贷10万元用于其运营家居运用,约好还款期限为一年。2013年6月份,刘某因运营不善,债台高筑,避往异乡。王某屡次到刘某家催款无果。2013年8月份,刘某父亲刘某某向王某出具还款许诺书一份,愿归还王某告贷10万元及利息,并定下还款时刻。后因刘某某仅还款5万元未再履约,王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刘某某一同归还剩下告贷及利息。
庭审中,刘某某辩称,争议金钱系刘某所欠,其不是告贷的当事人,没有还款职责。其出具许诺书的行为是第三人代为实行,要求驳回原告王某对其的诉讼恳求。
【观念不合】
关于此案的处理有四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刘某某出具还款许诺书的行为是第三人代为实行的行为。刘某某尽管出具了还款许诺书,但其并非合同联系的当事人,无合同上的实行职责。其赞同实行后又反悔,违约职责应由真实的债款人承当,债权人不能要求刘某某承当民事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刘某某的行为是为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依据法令规则,债权人直接获得对该第三人的实行恳求权,故刘某某应承当付款职责。
第三种观念以为,刘某某的行为是一种代位清偿的行为,依据诚信准则,刘某某应与债款人一同承当连带职责。
第四种观念以为,刘某某的行为是担保付款,应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则处理,承当连带职责。
【法令分析】
我国现在法令对刘某某出具还款许诺书行为的定性尚无明文规则。
一、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则,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两边当事人约好,由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债款,第三人直接获得恳求权的合同,该类合同应具有合同建立的一般要件,即当事人(债权人与债款人)应达到合意。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经收效,即发作如下法令结果:一是债款由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而不是向债权人实行;二是不光债权人享有恳求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的权力,第三人亦直接获得恳求债款人实行的权力,本案中,刘某某向王某出具的许诺还款方案,并非与债款人刘某达到由刘某某向王某实行的协议,故刘某某的行为不归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二、由第三人实行的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则,由第三人实行的合同是指两边当事人约好债款由第三人实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实行的合同以第三人的实行行为为内容,以债权人、债款人为合同两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第三人不实行或实行有瑕疵的,违约职责应由债款人承当。本案中,王某和刘某并未约好债款由刘某某代为实行,刘某与刘某某亦未达到由刘某某代为实行的书面协议,刘某某出具的还款方案书纯出自自己的自愿,它不同于坚持债的同一性触及第三人的合同,故刘某某的行为不归于由第三人实行的合同。
三、刘某某的行为不能视为担保付款的行为
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则,所谓确保是指“确保人与债权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承当职责的行为。”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必须有清晰的意思表明;确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是单务的无偿合同。本案中,因刘某某许诺还款发作的独自行为之债与原合同之债并无主从联系,其也并非为担保原合同的实行而设,故它不同于确保合同,不能依确保的有关规则要求刘某某承当职责。
四、刘某某的行为与债款搬运有实质的差异
债款搬运是指债款人与第三人世达到协议,债款人将债款搬运给第三人,第三人因而替代原债款人的位置,原债款人因债款的搬运而不再承当任何职责。债款搬运应获得债权人的赞同,不然不具有法令效力,而本案中刘某某出具还款许诺书的行为不构成债款的搬运,由于刘某某虽有还款许诺,但王某并未赞同刘某退出原合同之债,刘某的还款职责并未因刘某某的许诺而革除。
笔者以为,第三人出具还款许诺书的行为是一种独立的代为清偿的许诺,是一种单务束缚。第三人因许诺实行的行为而在其与债权人之间发作一种单务束缚之债,这种单务束缚之债一经收效便具有束缚两边当事人的法令效力。本案中,王某因刘某某的许诺而获得要求刘某某清偿债款的权力,刘某某作为债款人应全面地、适当地实行其债款。
第三人因独自行为而与债权人发作单务束缚之债,原债款人与债权人发作契约之债,这两种之债是独立存在的。但因第三人与原债款人对同一债权人的给付相同,因而在第三人与原债款人之间构成一同连带联系,二者对债权人承当连带职责。债权人能够挑选原债款人或第三人独自或一同部分或悉数给付。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款后,有权就其代原债款人清偿的金额要求原债款人返还。第三人准则上能够提出原债款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专归于原债款人本身的抗辩属外。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还款许诺书是一种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由第三人实行的合同,其行为应当视为担保付款的行为而且与债款搬运有实质的差异。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第三人自愿出具还款许诺书,法令对其怎么定性
【根本案情】
2012年7月份,刘某向王某告贷10万元用于其运营家居运用,约好还款期限为一年。2013年6月份,刘某因运营不善,债台高筑,避往异乡。王某屡次到刘某家催款无果。2013年8月份,刘某父亲刘某某向王某出具还款许诺书一份,愿归还王某告贷10万元及利息,并定下还款时刻。后因刘某某仅还款5万元未再履约,王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刘某某一同归还剩下告贷及利息。
庭审中,刘某某辩称,争议金钱系刘某所欠,其不是告贷的当事人,没有还款职责。其出具许诺书的行为是第三人代为实行,要求驳回原告王某对其的诉讼恳求。
【观念不合】
关于此案的处理有四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刘某某出具还款许诺书的行为是第三人代为实行的行为。刘某某尽管出具了还款许诺书,但其并非合同联系的当事人,无合同上的实行职责。其赞同实行后又反悔,违约职责应由真实的债款人承当,债权人不能要求刘某某承当民事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刘某某的行为是为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依据法令规则,债权人直接获得对该第三人的实行恳求权,故刘某某应承当付款职责。
第三种观念以为,刘某某的行为是一种代位清偿的行为,依据诚信准则,刘某某应与债款人一同承当连带职责。
第四种观念以为,刘某某的行为是担保付款,应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则处理,承当连带职责。
【法令分析】
我国现在法令对刘某某出具还款许诺书行为的定性尚无明文规则。
一、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则,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两边当事人约好,由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债款,第三人直接获得恳求权的合同,该类合同应具有合同建立的一般要件,即当事人(债权人与债款人)应达到合意。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经收效,即发作如下法令结果:一是债款由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而不是向债权人实行;二是不光债权人享有恳求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的权力,第三人亦直接获得恳求债款人实行的权力,本案中,刘某某向王某出具的许诺还款方案,并非与债款人刘某达到由刘某某向王某实行的协议,故刘某某的行为不归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二、由第三人实行的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则,由第三人实行的合同是指两边当事人约好债款由第三人实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实行的合同以第三人的实行行为为内容,以债权人、债款人为合同两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第三人不实行或实行有瑕疵的,违约职责应由债款人承当。本案中,王某和刘某并未约好债款由刘某某代为实行,刘某与刘某某亦未达到由刘某某代为实行的书面协议,刘某某出具的还款方案书纯出自自己的自愿,它不同于坚持债的同一性触及第三人的合同,故刘某某的行为不归于由第三人实行的合同。
三、刘某某的行为不能视为担保付款的行为
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则,所谓确保是指“确保人与债权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承当职责的行为。”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必须有清晰的意思表明;确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是单务的无偿合同。本案中,因刘某某许诺还款发作的独自行为之债与原合同之债并无主从联系,其也并非为担保原合同的实行而设,故它不同于确保合同,不能依确保的有关规则要求刘某某承当职责。
四、刘某某的行为与债款搬运有实质的差异
债款搬运是指债款人与第三人世达到协议,债款人将债款搬运给第三人,第三人因而替代原债款人的位置,原债款人因债款的搬运而不再承当任何职责。债款搬运应获得债权人的赞同,不然不具有法令效力,而本案中刘某某出具还款许诺书的行为不构成债款的搬运,由于刘某某虽有还款许诺,但王某并未赞同刘某退出原合同之债,刘某的还款职责并未因刘某某的许诺而革除。
笔者以为,第三人出具还款许诺书的行为是一种独立的代为清偿的许诺,是一种单务束缚。第三人因许诺实行的行为而在其与债权人之间发作一种单务束缚之债,这种单务束缚之债一经收效便具有束缚两边当事人的法令效力。本案中,王某因刘某某的许诺而获得要求刘某某清偿债款的权力,刘某某作为债款人应全面地、适当地实行其债款。
第三人因独自行为而与债权人发作单务束缚之债,原债款人与债权人发作契约之债,这两种之债是独立存在的。但因第三人与原债款人对同一债权人的给付相同,因而在第三人与原债款人之间构成一同连带联系,二者对债权人承当连带职责。债权人能够挑选原债款人或第三人独自或一同部分或悉数给付。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款后,有权就其代原债款人清偿的金额要求原债款人返还。第三人准则上能够提出原债款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专归于原债款人本身的抗辩属外。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还款许诺书是一种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由第三人实行的合同,其行为应当视为担保付款的行为而且与债款搬运有实质的差异。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