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如何加强监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13:23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假如发现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强制办法不妥的,应当及时吊销或改变。”司法实践中,拘捕后改变强制办法的现状有三种状况:第一种状况是公安机关提请拘捕,检察院同意后,公安机关在履行过程中依据需求改变办法。第二种状况是同意或决议拘捕后,人民法院以为需求改变强制办法。第三种状况是人民检察院同意或决议拘捕后,以为需求改变办法。
改变强制办法监督不力的现状
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检察院在对2007年、2008年度经该院同意或决议拘捕后改变强制办法状况进行调查计算中发现,2007年公安机关拘捕后改变强制办法的68件75人,2008年拘捕后改变强制办法的78件86人,其间15人未告诉检察院,这15人捕后改变强制办法是否符合规则?检察机关监督缺位。2008年法院开释自行决议拘捕1人,判处拘役、控制、缓刑、免予刑事处分等66人。一起,法令对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改变强制办法,由谁来监督未作规则,检察院“力所不及”。
因为改变强制办法不标准,构成检察院监督滞后,然后导致检察院对改变办法不妥构成的违法嫌疑人逃脱、自杀、串供、毁证等严峻阻碍诉讼的结果纠正不力,呈现了许多本不应呈现的问题。
1.近年来许多涉法信访案子是因改变办法不妥发生的。
2.打击违法不力。因为改变办法不妥,导致本应顺畅侦结的案子不能顺畅侦结,构成案子人为“流产”。
3.影响司法公正。因为改变办法不妥,导致司法公正公正在老百姓心中大打“扣头”。
4.从头违法率升高。有的违法嫌疑人因为改变办法,法令对其威慑力不行,走上社会后很简单从头违法。在他们的心目中构成法令“不过如此”的幻觉,在必定程度上放纵了违法,“二进宫”、“三进宫”,罪越犯越重,案越犯越大。例如某国营事业单位管帐犬某,前年因虚报医药费贪婪3万余元,被检察院反贪局查办,因为活跃退赔、交纳罚金被取保候审,对其未予申述。本年又使用给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做假开销,变相贪婪8万元(未遂)。据计算该院近三年来重捕11人,呈上升气势。
改变办法不妥有其深层次的原因
改变办法不妥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从法令单位而言,一是有的法令单位是以批捕率来进行查核的,所以有单个法令者为完结查核使命,对本不应拘捕的违法嫌疑人加以拘捕,导致这以后不得不改变强制办法。二是有法令者了解法令有误,片面追求“有依据证明有违法”,不在证明“充沛”上下功夫,不在是否有拘捕必要上深研讨,导致拘捕过错不得不改变强制办法。三是也不能扫除单个本质低下者“枉法”的或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