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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登记后又恢复同居的是否承认其为事实婚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12:32

发布部分: 最高公民法院发布文号:浙江省高级公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22日浙法研(57)字第1043号函悉。关于陈阿宝与彭道会挂号离婚后,未处理康复成婚的挂号手续而又实施同居,其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能问题,依照本院本年8月6日研字第4691号对甘肃省高级公民法院的批复(已抄致各省、市、自治区高级公民法院,并在“公民司法作业”1957年第4期上予以刊登),假如他们现实上现已康复夫妻关系,而问题仅仅缺挂号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供认两边有现实上的婚姻关系。不过,如来文所说,陈阿宝仅是向嘉善县公民法院问询另行成婚是否能够的问题,公民法院还不宜迳行作为离婚案子处理;可奉告陈阿宝在他们之间的现实上的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时,不能与第三者另行成婚。  附:   浙江省高级公民法院关于离婚挂号后又康复同居的是否供认其为现实婚问题的请示 (浙法研(57)字第1043号)  最高公民法院: 嘉善县院1957年3月27日法行字第126号向我院请示,关于陈阿宝与彭道会挂号离婚后未处理康复成婚的挂号手续而又实施同居,其婚姻关系在法令上的效能问题,本院原则上赞同嘉善县院第一个定见。一般说来男女两边向区公民政府挂号离婚后,其婚姻关系即不存在,但陈阿宝与彭道会1955年在区挂号离婚后又同居一年多,现实上已康复夫妻关系,由于他们没有处理康复成婚的挂号手续,只能视为在法令手续上的短缺。现在陈阿宝向嘉善县院问询要求另行成婚是否能够,本院认为首要有必要对其进行教育说服发动和洽,如发动和洽不成,亦应作为离婚案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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