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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冲突时的程序选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16:14
一、问题的提出
原告黄某以装置防盗门为业,被告洪某系经销防盗门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2月5日,被告告诉黄某到某业主家装置其出售的防盗门,装置结束经业主检验后由被告向原告付出装置费,原告自带东西在装置进程中不小心将右手肌腱堵截。原告恳求工伤部分进行工伤确定,2013年5月2日,工伤行政部分出具了工伤确定书确定原告损伤为工伤。被告在法定期间内因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告经劳作判定后诉至法院恳求被告进行各项工伤稳妥待遇补偿,被告辩称两边底子不存在劳作联系,回绝补偿。经审理查明,两边在事端发作时不存在劳作联系,应系承包联系。
关于该案的裁判,在实务中三种处理定见:
一、行政优先,完全供认。工伤确定部分具有确定劳作联系的行政职权,工伤确定现已隐含了劳作联系的确定,被告虽否定劳作联系,但并未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助,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无效状况外,在被有权机关吊销之前,对任何安排和个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用而予以尊重的法令效能,法院民事审理无权对工伤确定进行检查,故应根据工伤确定书直接作出工伤稳妥待遇补偿的判定。此种处理办法的缺陷是,某些详细行政行为自身过错难免,特别是行政机关只采用办法检查的办法承认或构成某种民事法令联系时,实践的民事权义联系与行政确定不共同的景象会有发作。假如民事审判中对工伤确定的成果一概不作检查,直接作为案子审判的根据,难免会导致错案的呈现,民事胶葛在本质上也未能得到正确处理和完全停息。
二、诉讼间断,先行后民。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检查,是行政诉讼的使命,民事诉讼中需求处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时,法院应判定停止民事诉讼,建议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处理行政争议,待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断后再行康复民事诉讼。此种处理办法的缺陷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一般会大大延伸民事诉讼时刻,晦气于案子的及时审结。其他,停止民事诉讼后,或许会呈现一方当事人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抛弃权利,致使人民法院因短少行政审判的判定根据而限于被迫的两难地步。
三、民事为主,直接检查。劳作行政部分虽然有确定劳作联系的行政职权,但民事审理当然具有确定劳作联系的司法判定权能,案子在审理中应当防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而直接运用民事法令和其他现实根据对劳作联系进行检查。如承认两边不存在劳作联系,法院应直接驳回原告关于工伤稳妥待遇补偿建议。关于此种处理办法的争议在于形成了行政处理与司法判定相对立的成果。
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稳妥待遇补偿胶葛中,缘何关于劳作联系的确定与工伤行政确定部分发作抵触,人民法院能否在关于劳作联系作出本质检查后直接作出相反确定并就此裁判,上述问题在审判实务中不断呈现,困扰着在一线从事民事审理的法官,该问题本质上是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拘谨效能问题。工伤确定书不同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权利凭据,如房地产挂号,该挂号行政行为仅仅是一种权利推定,对民事法令联系起到公示、公信和权利推定的效能,这种推定或许与实践权利状况不共同,法院有权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对权利的归属进行判别;工伤确定书也不同于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出具的交通事端确定书,事端确定书作为民事案子的重要根据,一般状况下能够成为法院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但假如当事人有相反根据或足以推翻其定论的理由时,法院完全能够根据有关现实和理由作出自己的判别。工伤确定关于劳作联系的承认发作抵触的景象不同于上述行政行为,此处承认劳作联系是由劳作行政部分和民事审判部分根据同一部分法作出的确定。确定发作抵触时,法院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我国现行法令没有规则,司法解说相同没有对此作出规则。实务中各地法院做法各异。笔者作为长时刻从事民事审判实务的法官,拟借本文从现有法令规则动身从理论与实务层面进行剖析,以期为该类案子的审判实务供给一些思路和学习。
二、行政与民事诉讼关于劳作联系确定抵触的成因剖析
1、工伤确定部分具有确定劳作联系的行政职权。
劳作联系是工伤确定安排进行工伤确定的条件,是工伤员工享用工伤稳妥待遇的先决条件。关于工伤确定程序与劳作联系确定程序的联系存在两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劳作联系确定程序与工伤确定程序是两个独立的程序,即劳作联系确定程序前置。劳作联系争议归于劳作争议的范畴,应当由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审理,当事人对判定不服的,能够提起民事诉讼,工伤确定安排不得关于劳作联系进行确定;第二种观念以为,能够由工伤确定安排在工伤确定程序中对劳作联系进行确定,即工伤确定程序与劳作联系确定程序合一。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作行政部分在工伤确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作联系承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中以为,劳作行政部分在工伤确定程序中,具有确定遭到损伤的员工和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的职权。在时装公司诉劳作和社会确保局一案中,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劳作确保行政部分对工伤确定恳求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具有行政承认的职权,通过劳作判定的办法承认劳作联系不是工伤确定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事例辅导的办法为工伤确定程序与劳作联系确定程序的合一起到活跃辅导作用。此外,人力资源与社会确保部稳妥司司长陈刚也以为,工伤确定部分能够直接确定劳作联系。这种处理办法首要是出于简化工伤确定程序的需求,但一起带来了抵触危险,由于工伤确定部分对劳作联系存在法令争议时作出确定,当事人在获得对其晦气的确守时,或许会就同一问题求助劳作判定安排,然后导致法令成果的不同:即假如工伤确定确定劳作联系,用工单位不服,或许引发“一复二审”,判定部分否定劳作联系,劳作者不服,或许引发“一裁二审”。故,关于同一劳作法令联系,不同部分均有权确定为定论抵触的发作带来了必定性。
2、劳作联系确定的性质及杂乱性加重了抵触发作或许性。
工伤确定行为是特定确定安排或安排根据法令法规规则对员工在作业或视同作业进程中所遭受的损伤是否构成工伤所作出的承认或判定的行为。正如《工伤稳妥条例》第一条的规则,工伤稳妥“充满了人文关心和社会温情,使受害者所感遭到的是受害要挟和社会补偿安全的有机共同,通过社会确保使受害者获得生计和开展的权利”,因而,从工伤稳妥法令准则功用动身,工伤确定行为是特定安排或安排关于工伤员工能否享用工伤稳妥待遇进行身份、资历的承认或判定的行为。当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和用人单位对受工伤的现实无贰言,两边对申报工伤定见共同的状况下,工伤确定行为是一种承认身份、资历的行为;当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和用人单位就劳作联系确定、发作工伤的现实或许确定工伤的定见有贰言时,工伤确定行为是一种判定行为。工伤确定行为的判定性决议了工伤确定是一种胶葛处理机制,在必定程度上决议了在确定劳作联系时发作抵触的或许性。工伤确定机关的首要使命是工伤事端或职业病的查询核实,当劳作联系搀杂法令争议,赋予工伤确定机关对此类劳作联系争议的承认权,必定扼杀工伤确定自身的特色和性质,让工伤确定部分勉为其难。
就理论而言,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签定了劳作合同,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劳作联系是无可厚非的。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相当多的劳作者没有以书面办法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协议,这就有一个需求承认处理的问题,即现实劳作联系是否建立。也就是说,以什么来衡量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现实劳作联系,劳作法以及相关司法解说对此未作清晰规则。2005年5月25日,劳作和社会确保部发布了《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关于确定现实劳作联系有了进一步的规则,但仍然不能有用处理很多的现实劳作联系的主体承认问题,且法令位阶太低,并非是人民法院审理案子的当然根据。关于杂乱劳作联系的确定,更多还停留在学术理论层面和法官的自在裁量上,对现实劳作联系没有法令层面的共同确定规范,是行政与司法在确定工伤上发作抵触的严重原因之一。
三、在工伤稳妥待遇补偿胶葛中法院本质检查劳作联系的正当性剖析
1、民事审理具有对劳作联系作出确定的法定职权。
《劳作争议调停判定法》第二条规则,“因承认劳作联系发作的争议”运用该法;《劳部发【2005】12号文》第五条规则,“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引发争议,应由劳作争议判定安排直接受理承认后作出判定”;《劳作争议调停判定法》第五十条规则,“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则以外的其他劳作争议案子的判定判定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子案由规则》的告诉(法[2011]42号)清晰第169 条第一项将承认劳作联系列为民事审判的法定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虽然在《关于劳作行政部分在工伤确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作联系承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中赋予工伤确定部分具有确定劳作联系的行政职权,但并无法令对此进行清晰规则,这种处理办法首要是出于简化工伤确定程序,进步工伤确定功率的需求,此规则程序含义大于实体含义。另,《工伤稳妥条例》规则,劳作确保行政部分无须参照司法程序安排两边当事人质证,只需当事人提交资料,行政部分自行打开查询,且工伤确定专业人员按照行政编制装备的体系,导致劳作行政主管部分不或许花费很多人力财力进行查询;又,工伤确定两边提交根据资料的办法多为证人证言,由于证人证言的局限性和随意性,两边均能够找到证明内容抵触的证人证言。综上,劳作行政部分按照行政程序处理案子,受各种因素影响,导致对现实确定的主观性增强,其确定成果的准确性必定是相对的。
2、民事诉讼较行政诉讼在举证职责分配上更能表现对弱者的维护。
由于立法将工伤确定纳入了公法规模的行政法令联系,工伤确定的性质归于政府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当然成为司法监督的方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对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检查。”在用人单位这个“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子中,政府是法院眼中的强势主体,是监督的方针。从这个含义上讲,法庭不对劳作部分确定工伤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严厉的合法性检查才是最大的渎职。但法令根据上对现实劳作联系并未像刑法犯罪构成要件那样规则得清晰清晰。对一些杂乱的现实劳作联系的确定,更是法令空白。所以行政确定的工伤常常被司法吊销就成为必定,这是近年工伤确定书被吊销份额过高的重要原因。根据是诉讼的脊柱,举证不能将承当败诉成果,举证职责分配导致法令推定不共同,且证明职责的分配现已事先由法令设置好。我国《工伤稳妥条例》第19条规则了“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以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职责”。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则了“被告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职责”。这是不同部分法根据自己所调整的方针和维护的方针以及寻求的法令价值所进行的证明职责的分配。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审理进程中,实体含义上的证明职责发作了搬运:民事诉讼审理,要求由用人单位承当不存在劳作联系的举证职责;行政诉讼审理工伤确定,要求被告行政部分承当存在劳作联系的举证职责,两者在各自的范畴并未违反劳作法和行政法以及根据学原理,但两者相遇则容易发作磕碰而发作抵触,特别是在工伤根据难于取证或许根据灭失或许其为孤证之时。 工伤确定的争议发作于劳作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并非源于劳作部分的详细行政行为。但法令设置了劳作部分确定工伤这一环节,将本不是来自政府详细行政行为的劳作联系承认胶葛置于行政诉讼的司法监督之下,形成劳作法的证明职责分配与行政法的证明职责分配发作磕碰:民事确定中,劳作者是弱势主体,单位是强势主体,证明职责分配是单位举证,败诉危险分配晦气于单位;内行政审判中,政府是强者,用人单位成为弱者,证明职责的分配晦气于政府。但此刻被告席上的政府实践代表的是工伤劳作者的利益,司法对行政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的严厉检查,恰恰最晦气于弱势群体工伤劳作者,其法令作用与社会作用相悖。
3、民事审判本质检查劳作联系关于胶葛处理有结局含义,更能完成工伤稳妥建立“高效快捷”的立法初衷。
工伤确定是工伤稳妥法令准则的中心范畴,是工伤员工获得工伤稳妥待遇的条件,也是工伤稳妥金办安排付出工伤稳妥待遇的根据。因而,构建“以人为本,高效快捷”的工伤确定程序对确保工伤员工的权益就具有身份重要的含义。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新的《工伤稳妥条例》在本来的根底上对工伤确定程序进行了简化,但并没有从底子上处理工伤确定程序冗长、繁琐的问题。在实践中,一般由社会稳妥行政部分来行使工伤的终究确定权,法院不能直接改动社会稳妥行政部分的决议,而是由社会稳妥行政部分从头作出工伤确定,即“坚持工伤确定专有主义和前置主义准则”。但社会稳妥行政部分往往根据对根据和工伤确定规范的了解,作出与原有确定定论相同的定论,工伤确定因而就会堕入“确定-吊销-从头确定-吊销”的怪圈。因而,有的学者以为应该赋予法院终究的工伤确定权,“工伤确定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其他决议之处在于工伤确定就其本质而言是法令问题而不是现实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法院理所应当具有终究确定权”。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在其职权规模内作出的具有法令约束力的行为,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行政法令、法规的规则,该行为非经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程序,不得被改动,因而,民事诉讼中不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不然属民事审判权对行政权的不妥干涉。
而关于劳作联系确定而言,正如该学着所言,就其本质而言是法令问题而不是现实问题,特别当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和用人单位就劳作联系确定定见有贰言时,工伤确定行为本质是一种判定行为,其行为的判定性决议了工伤确定是一种胶葛处理机制,则应当建立民事审判终究准则。另,在工伤确定中承认劳作联系时虽有行政权的介入,但赋予劳作行政部分确定劳作联系的行政职权首要是着眼于简化工伤确定程序的需求,且法令法规未清晰授权劳作行政部分进行劳作联系的承认,因而劳作联系的承认在本质上归于民事争议胶葛审理规模,则应首要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因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防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而直接运用民事法令和其他现实根据关于劳作联系作出本质检查确定,然后作出裁判。既防止了与现有法令规则相悖,又从源头上防止堕入工伤确定的“确定-吊销 -从头确定-吊销”的怪圈。
4、民事审判本质检查劳作联系并不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相抵触。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无效状况外,在被有权机关吊销之前,准则上对任何安排和个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用而予以尊重的法令效能。但在民事审判中,能够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性质,以及其对私法联系的介入程度和作用作用,决议民事审判权的检查极限。内行政工伤确定中,赋予工伤确定部分具有确定劳作联系的行政职权,首要是出于简化工伤确定程序,进步工伤确定功率的需求,此规则程序含义大于实体含义。行政部分关于劳作联系程序含义上的确定并不能成为民事确定的条件,行政职权确定劳作联系,其自身是否合法与民事法令联系是否建立之间没有必定联系。赋予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对行政机关已承认的劳作联系进行检查的权利并不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相抵触,由于“公定力是与行政行为的法作用相关的。所以,只要不进犯法作用,即便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或违法在吊销诉讼以外的诉讼中成为问题,也不与公定力相抵触”。所以在工伤稳妥待遇补偿胶葛案子审理进程中,民事审判有权关于劳作联系进行检查确定,假如关于劳作联系确定的定论不同于该工伤确定,它推翻的是该工伤确定行为所触及劳作联系的确定,而不是行政行为自身,行政行为的办法效能仍然存在。但民事判定不得直接宣告工伤确定行为违法或予以吊销,当事人能够持收效的民事判定,通过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吊销该工伤确定。
四、劳作联系在工伤确定与民事诉讼中发作抵触时的途径挑选
1、工伤确定未通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应直接运用民事法令和其他现实根据对是否具有劳作联系检查确定然后作出判定。
在工伤稳妥待遇补偿案子中,当补偿义务主体以两边不存在劳作联系为由提出抗辩时,人民法院无需间断民事诉讼,更不能以工伤确定书作为承认两边存在劳作联系的当然根据,直接作出民事裁判。法院完全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对工伤确定的所根据的劳作联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检查,假如关于两边间的劳作联系作出否定判别时,完全能够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上述做法首要学习日本内行政与民事重合案子审理时所建立的当事人诉讼准则,该准则有两个明显特色:其一,当事人诉讼的被告不是作出判定的行政机关,而是与原告有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其二,法院在审理当事人诉讼案子时,“首要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一起介入争议的行政机关以特别身份参与诉讼,法院的判定对行政机关有拘谨力,行政机关有必要遵守”。 当事人仅关于劳作联系存在争议时,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防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而直接运用民事法令和其他现实根据对是否具有劳作联系检查确定后,作出驳回工伤稳妥待遇恳求的判定。由当事人或法院将民事判定提交给有关的行政机关作为其吊销工伤确定的根据。此举契合司法终究准则和诉讼经济的准则。特别在用工主体否定存在劳作联系但又不肯就此对工伤确定提起行政诉讼时,既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也有利于争议的全面处理。法院的判定具有终究的效能,不只拘谨当事人,也相同拘谨行政机关。当事人不会面临或许和行政机关相对立、或许抛弃民现实体权益的两难挑选,行政机关也不会因忧虑作被告和忧虑败诉而对诉讼施加压力。
2、关于现已过行政诉讼且作出收效判定予以保持的工伤确定应发动再审吊销,民事审理再判定驳回诉讼恳求。
在司法活动中,法院裁判的共同具有重要含义。首要,这是法制共同的要求,假如法院就同一个问题作出彼此对立的判定,将危害司法的威严和崇高,也会损坏人民法院的威信和名誉,形成不良的社会成果。其次,是处理争议的需求,彼此对立的判定的存在意味着争议并没有得到处理,相反,还或许加深对立。再次,是法院判定得以完成的需求,法院对同一个案子作彼此对立的判定,会使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均莫衷一是,底子谈不上对判定的履行。内行政诉讼审理中,因法院在检查工伤确定的合法性一起现已对两边间的劳作联系进行本质检查,故在民事诉讼中如有充沛根据确定两边不存在劳作联系,则应间断民事案子的审理,关于现已收效保持工伤确定的判定书,应当依法提起再审程序,待行政判定吊销工伤确定后,民事审理再以两边不存在劳作联系为由驳回工伤稳妥待遇补偿的诉讼恳求。特别要注意的是,此刻不能以工伤确定被吊销为由判定驳回申述,由于此刻以两边不存在劳作联系为由判定驳回诉讼恳求,该成果为工伤确定的结局成果,防止社会稳妥行政部分再根据对根据和工伤确定规范的了解,作出与原有确定定论相同的定论,然后导致堕入“确定-吊销-从头确定-吊销”的怪圈。
3、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没有完结或新提起的否定劳作联系的行政诉讼,应适用“根底优先准则”,先民后走。
行政诉讼以民事诉讼审理成果为根据,先行间断审理。严厉含义上讲,现行工伤确定存内行政与司法的抵触,严重原因之一是立法在设置工伤救助程序时短少社会法理念为理论辅导,误将工伤救助设置为行政法令联系而不是劳作法令联系;放置于公法范畴而不是社会法范畴。社会法的明显特征是弱者维护,但作为公法的行政诉讼进行严厉的合法性检查。两个不同法域的价值取舍是有极大区其他,相同的案由在不同法域程序的审理下会得到不同的法令作用。特别是赋予工伤行政部分以确定劳作联系的行政职权看似简化了程序,但恰恰是此原因导致确定劳作联系的功能呈现重合,终究导致劳作联系确定的抵触呈现,由民事诉讼确定劳作联系应是回归立法原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97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除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说外,能够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则规则“本案有必要以另一案的审理成果为根据,而另一案没有审结的”,间断诉讼。故先间断行政诉讼,由民事诉讼作出不存在劳作联系的确定,再康复行政诉讼审理,作出吊销工伤确定的判定。
4、在立法层面应消除抵触的设置程序,尽快把工伤确定程序与劳作联系确定程序整合为一个程序,由劳作判定部分共同作出判定。
任何行政行为和诉讼都要遵从经济准则,但凡一道程序能处理的,不设两道程序;但凡法院内部程序能够处理的不设外部程序。这儿,一方面,要便于当事人诉讼,防止当事人时刻、精力、金钱的过度糟蹋;另一方面,要有利于减轻法院的担负。将工伤确定设置为劳作法令联系,回归于社会法范畴劳作判定的受案规模。不服劳作判定判定的,直接联接民事诉讼程序。工伤确定退出公法范畴,也就消亡了工伤行政复议和工伤行政诉讼程序,消除了工伤确定中行政与司法的抵触,大大增强了工伤救助的公平、功率、便民和低成本运转。
五、定论
故关于本文最初所引述事例的裁判宜采用第三种定见,即:不对工伤确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而直接运用民事法令和其他现实根据对劳作联系本质检查后确定两边不存在劳作联系,终究作出驳回原告工伤稳妥待遇恳求的判定。
来历:听讼网徐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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