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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没有协商意愿为由,拒绝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要求该怎么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5:41

《劳作合同法》规则企业员工有权力就薪酬劳作报酬和其他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团体洽谈。现在,我国薪酬团体洽谈便是根据这些法令来推动的。对薪酬问题,由企业和员工或许员工代表、工会来进行一起洽谈确认,这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遍及做法。到上一年年末,我国薪酬团体洽谈准则掩盖的企业已经有240多万家。
因为薪酬团体洽谈现在并非我国企业的法定责任,那么假如企业以没有洽谈志愿为由回绝员工团体洽谈要求该怎么做?
原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团体合同规则》第32条规则,团体洽谈任何一方均可就签定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团体洽谈的要求。从上述的规则来看,提出团体洽谈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两边共有的权力,任何一方均有权就《团体合同规则》第二章所规则的“团体洽谈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团体洽谈的恳求。当团体洽谈的任何一方提出团体洽谈的要求时,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回绝。可是,关于何谓正当理由,《团体合同规则》并没有作出详细清晰的限制,这还需求将来出台的有关法令、法规、规章等予以清晰。就各地方的有关规则来看,也未见何谓“正当理由”的规则。就《北京市团体合同法令》以及《上海市团体合同法令》而言,均规则了无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都不得回绝团体洽谈的内容。北京市规则,“一方就劳作报酬、劳作条件、削减人员等事项要求团体洽谈的,另一方不得回绝或许延迟”,上海市规则,因以下三种景象,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团体洽谈主张的,另一方不得回绝或许延迟:“需求削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许削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劳作胶葛导致群体性罢工、上访的;出产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许工作损害的。”
作为员工代表向用人单位提出团体洽谈的要求,契合法令所规则的洽谈内容,遵从了法令所规则的洽谈程序,而用人单位仅以“没有洽谈志愿”为由予以回绝,归于无正当理由。能够根据《工会法》的规则,向劳作监察部门投诉,责令其依法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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