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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婚姻无效的依据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13:07
经过法令诉讼来处理离婚问题的时分,被告在遭到离婚诉讼后,反而向法院恳求婚姻无效,而不是应对离婚的诉讼。离婚案子的被告要提起婚姻无效,有必要要有相应的无效依据才能够进行相应的判别。听讼网小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一、判婚姻无效的依据有哪些
同一婚姻联系受理了离婚和恳求宣告婚姻无效案子的,法院参阅如下法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联系别离受理了离婚和恳求宣告婚姻无效案子的,关于离婚案子的审理,应当待恳求宣告婚姻无效案子作出断定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联系被宣告无效后,触及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的,应当持续审理。
二、无效婚姻的民事断定书
原告:田某,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
托付署理人:江某,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荣某,女,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
托付署理人:X律师。
原告田某诉被告荣某离婚胶葛后变更为婚姻无效胶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XX适用简易程序,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托付署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阴历12月6日举办成婚仪式,于1991年4月10日补领了成婚证书。1986年9月26日,原、被告生育长女,取名田XX,1988年12月21日,生育次女,取名田X。被告不实行家庭职责,不尽母亲职责,对两个女儿从未抚育,且有第三者插足,为提前免除名存实亡的苦楚婚姻,原告故诉至法院,恳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被告一次性付出女儿抚育费XXXXX元,判令被告一次性归还一起债款XXXXX元。
被告辩称:赞同免除婚姻联系,但应当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被告已尽抚育职责,子女现已成年,不再存在抚育职责,被告没有与任何人以夫妻名义日子在一起。
原告为证明其建议,向本院提交依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状况;
2、原告成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联系;
3、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实践分家时刻达数十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决裂,原告所欠6万多元债款,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
4、病历、出院记载、医药费收据,证明原、被告二女儿有病,劳动能力受限,原告为此付出之多,被告理应付出相应费用所发生的债款。
被告质证定见为:对依据1无贰言;对依据2三性均持贰言,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不允许成婚的;对依据3的三性均持贰言,原告所欠的债款是不存在的;对依据4的真实性请法庭予以核实,医药费是由被告付出的,也能够直接证明是原、被告近亲成婚导致的后果。
被告为证明其辩解,向本院提交依据如下:
1、XX镇XX村XX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缘成婚,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被告对子女现已尽到了抚育的职责,子女现都现已成人,不再存在抚育问题;
2、XXX医务室病历一份,证明被告常常对原告施行家庭暴力;
3、XX市XX医院出院记载及相关用药清单一组,证明被告身患沉痾,为了看病四处借债,导致现在日子极端困难。
原告质证定见为:对依据1华夏、被告两边系近亲成婚无贰言,对子女抚育部分有贰言;对依据2、3的三性均持贰言,证明意图不能成立。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依据1、2均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依据3、4的证明力缺乏,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交的依据1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依据2、3的证明力缺乏,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上述确定的依据,本院查明的现实如下:1985年阴历12月6日,原告田某与被告荣某举办成婚仪式,并于1991年4月10日补领了成婚证书。1986年9月26日,原、被告生育长女,取名田XX,1988年12月21日,原、被告生育次女,取名田X。原、被告夫妻联系存续期间,无一起产业,无一起债权债款。原、被告婚后不久即分家日子,至今分家已长达十多年,原告遂诉至本院,恳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母亲是同胞姐妹联系,原、被告系亲表兄妹联系,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成婚,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婚姻无效胶葛。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挂号成婚,违反了法令的禁止性规则,该婚姻联系无效,依法应予免除,对原告田某要求承认婚姻无效的诉讼恳求,本院予以支撑。关于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一次性付出女儿抚育费XXXXX元及判令被告一次性归还一起债款XXXXX元”一节,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四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子,触及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的,应当对婚姻效能的确定和其他胶葛的处理别离制造裁判文书”,故对原告该诉讼恳求,本院另行制造断定书。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四条之规则,断定如下:
宣告原告田某与被告荣某的婚姻无效。
本断定为终审断定。
审判员李某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洪某
其间一方恳求婚姻无效断定的时分,有必要要有满足的依据,要是没有满足的依据是很难要求法院给自己婚姻无效的断定。离婚案被告恳求判婚姻无效具领会怎么样断定或是怎么的处分,能够来听讼网找律师供给对自己有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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