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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吸收犯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10:45
稳妥欺诈罪的吸收犯是什么意思
稳妥欺诈罪有两种状况的吸收犯,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吸收犯,二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而关于施行行为吸收准备行为的这种吸收犯在稳妥欺诈罪中不做吸收犯处理。
一、稳妥欺诈罪的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数个违法行为,其间一个违法行为吸收其他的违法行为,仅建立吸收的违法行为一个罪名的违法形状。吸收犯建立的关键是吸收联系的存在。
吸收联系在刑法理论上首要以为有以下三种: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施行行为吸收准备行为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二、稳妥欺诈罪吸收犯的状况:
关于施行行为吸收准备行为这种状况不独自作为吸收犯处理较好。
稳妥欺诈罪漫画由于准备行为是施行行为的先行阶段,尽管并非每种详细违法都有准备行为,但大多数违法往往都是通过准备而转入施行行为的。这时,吸收犯的“吸收行为”和牵连犯“牵连行为”并无实质上的差异,咱们彻底可以用牵连犯的理论来处理这种状况。
稳妥欺诈罪的吸收犯包含以下两种状况:
榜首,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这儿所说的行为的轻重,首要是依据行为的性质来区别的,重行为在行为的性质上较轻行为严峻,轻行为应为重行为所吸收。如稳妥欺诈罪的行为人骗得稳妥金后,将稳妥金存放于自己家中。这种状况下,躲藏行为是骗得稳妥金后的天然成果,稳妥欺诈的行为在性质上重于躲藏行为,只建立稳妥欺诈罪而不再建立窝藏赃物罪。
第二,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所谓主行为和从行为,是依据一起违法人在一起违法中的分工和效果区别的。再将共犯分为一起首犯、唆使犯和协助犯的状况下,一般以为施行行为与唆使行为、协助行为比较,施行行为是主行为,唆使行为、协助行为是从行为。唆使行为与协助行为比较,唆使行为是主行为,协助行为是从行为。因而,在稳妥欺诈罪的一起违法中,若行为人先唆使或协助别人违法,随后又亲身参加到稳妥欺诈罪的施行行为傍边的,其唆使行为或协助行为,则为稳妥欺诈的施行行为所吸收;若唆使别人去施行稳妥欺诈罪,随后又协助别人施行违法的,则其协助行为就为稳妥欺诈的唆使行为所吸收。
因而,对稳妥欺诈罪的吸收犯,按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违法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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