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22:29企业员工及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逝世后,应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如有契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还应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时日子困难补助费。在员工工逝世由地点企业承当上述待遇,离退休(职)人员逝世由社保基金承当上述待遇。
一、供养直系亲属定时日子困难补助费
逝世员工或离退休(职)人员地点企业属七区的,其供养直系亲属日子困难补助规范为每人每月460元;属五市的,其供养直系亲属补助规范为每人每月420元。建国前参与革命作业员工遗属的补助规范在上述补助规范的基础上进步20%;员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规范基础上进步10%,兼有上述两种状况的在上述补助规范基础上进步30%。
二、丧葬补助
企业在员工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逝世时,丧葬补助费一概按1000元规范履行。员工和离退休(职)人员所供养的直系亲属逝世时,以丧葬费1000元为基数,10周岁以上的发放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的发放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发放。
三、一次性救济费
企业在员工工逝世的,依据自己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归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核算),按十五分之一归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途径列支。
离退休(职)人员逝世的,发给10个月上年度本市在岗员工社会平均薪酬的救济费。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员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逝世时待遇的规则:
工人与员工因工逝世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悉数工人与员工平均薪酬三个月;另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交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自己薪酬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掉受供养的条件时停止。具体方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则之。
工人与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挂彩逝世时,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交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悉数工人与员工平均薪酬两个月;另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交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自己薪酬六个月到十二个月。具体方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则之。
工人与员工因工挂彩致成残废彻底损失劳作力退职后逝世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则,交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逝世时或非因工残废彻底损失劳作力退职后逝世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则,交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工人与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逝世时,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交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悉数工人与员工平均薪酬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薪酬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关于逝世待遇的规则
第二十二条工人员工因工逝世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逝世时,依据劳作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则,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薪酬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则,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交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自己薪酬25%;2人者,为死者自己薪酬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自己薪酬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掉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则)。
第二十三条工人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挂彩逝世时、退职养老后逝世时或非因工残废彻底损失劳作力退职后逝世时,依据劳作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则,除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交给本企业的平均薪酬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则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交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自己薪酬6个月;2人者,为死者自己薪酬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自己薪酬12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员工因工逝世或因工残废彻底损失劳作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作业能力而该企业需人作业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选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校园就读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施劳作保险的企业界作业,其一起供养的直系亲属逝世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间一人收取,不得重领。
关于员工的非因工伤亡待遇问题,《劳作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则,工人与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挂彩逝世时:
1、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交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悉数工人与员工平均薪酬2个月;
2、另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交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自己薪酬6个月到12个月,具体方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则之。
3、而《劳作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批改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则,工人、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挂彩逝世时、退职养老后逝世时或非因工残废彻底损失劳作力退职后逝世时,依据劳作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则,除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交给本企业的平均薪酬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则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交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自己薪酬6个月;2人者,为死者自己薪酬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自己薪酬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