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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交通违章处罚第三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20:49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应分别处分,兼并履行。其间,兼并履行吊扣驾驶证的期限不得超越18个月。
第二十二条 按本规则施行的罚款处分,由有施行处分权的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议。其间,50元以下的罚款处分由执勤的交通警察当场处分并交给处分决议书。
对当事人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处分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阅;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和撤消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阅。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行行政处分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规则的程序履行。施行罚款处分,应运用省财务部门一致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悉数,上缴同级财务。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通警察暂扣证、照和车辆的,应当出具暂扣凭据并在24小时内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暂扣的证、照和车辆,应当在违章行为处理完毕后当即返还。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通警察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分决议之前,应当奉告当事人作出处分决议的现实、理由和根据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 罚款处分当事人除按规则由公安交通警察当场处分外,应在收到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未交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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