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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两包”纠纷中合同否定之诉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07:17
当时,由于乡村干部群众的法令意识相对淡漠,对合同缔结的法令成果知道不清,或出于情面联系对法令无视,在乡村土地发包过程中,经常呈现先将一块土地发包给甲,合同缔结后,又因上述种种原因将该同一块土地发包给乙,并亦缔结书面合同的现象,然后呈现一地两包”的胶葛景象。这些胶葛首要表现在彼此否定合同效能、互诉扫除阻碍等诉讼方式。由于审判实践中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申述条件了解观念不同,加之在能否兼并审理、当事人怎么罗列以及物权联系的有因性等问题上观念差异,经常在能否申述、怎么诉讼以及法院裁判怎么处置等程序性问题上发作不合,致使该类胶葛的诉讼程序相对紊乱。本文企图从传统诉讼理念向现代诉讼理念转变为视角,希望能对该类胶葛的程序性问题进行阐明标准。一、关于诉的兼并问题假如乙在运用土地时遭受甲持合同阻挠,乙提起对甲的排妨诉讼中,乙又恳求要求承认甲与发包方之合同无效,能否兼并审理?传统诉讼观念以为:诉的兼并意图在于进步审判工作效率,节约人力和物力,并避免在数个诉相关联的问题上作出彼此对立的判定” ,所以以为在该类景象中应以该原则由法院依职权决议兼并审理。别的,从法理上剖析,乙诉甲扫除阻碍为给付之诉,条件是须先对甲的合同效能否定确权,这两个诉存在内涵必定的根底联系,假如第二种恳求合理与否,取决于第一种恳求是否合理,便是有主从牵连联系的单纯诉讼客体兼并” ,也应兼并审理。还有从法令规则看,添加或改变诉讼恳求是当事人的权力,对当事人添加的诉讼恳求应进行客体兼并审理。审判实践中,关于此种状况,一般由法院依职权改变扫除阻碍”案由为土地承揽合同胶葛”,然后告诉发包方作为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进行审理。以往的事例均属如此。跟着诉讼理论的不断发展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对法院如此操作提出质疑:一、合同具有相对性,乙与甲之间并不存在合同,乙怎能以甲为被告而诉合同效能否定?二、甲、乙别离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发包人与甲、乙均存在直接利害联系,发包人又怎能成为被告诉参与诉讼的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即便发包人参与诉讼也应是有独立恳求权第三人。三、客体兼并的条件有必要是原、被告同一主体,乙的两个诉的主体并不相同,又怎能进行客体兼并?等等,所以有人提出:该种状况不该进行诉的兼并,应属诉讼间断景象,即间断扫除阻碍”诉讼,乙应另案申述对甲的合同否定之诉,待合同效能否定之诉审结后康复排妨胶葛”审理,假如甲与发包方合同被收效判定承认无效,那么甲持无效合同阻挠乙运用土地,即构成接连阻碍侵权行为,则应承当民事责任,这是由于乙的两个诉必竞别离归于侵权和合同不同法域标准,归于不同法令联系,当事人也不同,更没有法令上的利害联系,不符合诉的主体和客体兼并的条件,仅仅是两个诉在现实成果上有牵连,归于一案以另一案审理成果为条件的间断景象。现代诉讼理念对诉讼次序的要求愈加标准翔实,在诉的兼并与别离、诉的间断上都有翔实的标准,以为尽管法令对诉的兼并规则过于笼统含糊,但也绝不是由法官恣意所为,而应从法理上考虑诉的兼并问题。首要留意区别两个诉的牵连联系是现实上的牵连联系仍是法令上的牵连联系。假如是法令上权力、责任的牵连联系,则归于兼并审理的条件,如一起诉讼,第三人参与诉讼等主体兼并;假如没有法令上的牵连联系,仅是现实成果上的牵连,假如诉讼主体相同,可进行客体兼并;假如诉讼主体不同,则归于一案以另一案审理成果为条件的中上景象;假如既无法令上牵连,也无现实上牵连,只需主体相同,也可进行客体兼并,但主体不一起,没有兼并的条件,只能分案处理。其次,既使有法令上的牵连联系,还应留意区别确权的性质是民事确权仍是行政确权,民事确权还应区别物权确权仍是债务确权。假如归于行政确权,因法院主管问题而隔绝其兼并审理的或许。如属债务确权,也因法令规则债务的相对性,只能向合同另一方主体建议恳求权,而阻向合同以外第三人建议恳求权之兼并问题。最终还应留意当事人有权添加和改变诉讼恳求”。当事人有权添加诉讼恳求之景象,假如诉讼主体相同,则归于客体兼并问题。至于当事人有权改变诉讼恳求,一般以为一是有必要在民事诉讼规模之内,不能改变恳求为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恳求。二是有必要在一个诉规模内增减诉讼恳求。假如答应当事人有权改变此诉为彼诉,无凝是对原诉的撤回而提出一个新诉,即不存在兼并问题。一起假如赋予当事人此种权力,那么当事人提起一个诉后即可无限地进行诉的改换,那么诉的标准就失掉含义,诉讼次序必将遭受损坏。三是有必要在一个民现实体法域规模内进行恳求的增减。恳求权的根底是实体的标准。当时民现实体法越来越细划为:物权、合同、侵权和知识产权等标准以及商事与民事的分划,这种民现实体法的分划必定使恳求权以及其所构成的诉存在区别。假如答应当事人在不同民现实体法域之间进行诉的改变,那么也必将损坏民事法令次序,因而对当事人添加和改变诉讼恳求的权力有必要从头进行标准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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