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时效适应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22:47收据时效是指收据权力的消除时效,即若持票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收据权力,他将损失收据权力。因而,从收据权力的视点对收据时效准则进行剖析是有必要的。收据权力,是体现在收据上的金钱给付恳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收据债务人(义务人)或许关系人恳求付出必定金额的权力。由于收据权力具有二重性,因而可将收据权力分为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两种。付款恳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收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恳求按收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力,也叫收据上的第一次权力;追索权,又称归还恳求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恳求权遭到回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恳求归还被回绝的收据金额及其他法定金钱的权力,也叫收据上的第2次恳求权。从界说来剖析,只有当持票人的付款恳求权得不到满意时,持票人才有或许行使追索权;若持票人的付款恳求权得到了满意,追索权就没有实际发作的或许。因而,若持票人的付款恳求权因时效通过而消除,或持票人的付款恳求权得到满意,追索权由于没有实际发作的或许,故也就不或许有时效准则的习惯。相反,若持票人行使付款恳求权遭到回绝或因其他法定原因,持票人实际地享有追索权的时分,追索权才有时效准则的习惯。
有学者在论说收据时效准则的时分,一起论及了收据权力保全时效,以为收据时效与收据权力保全时效是收据法规则的两种不同的时效准则,二者既有差异又有联络。与收据权力保全时效相对应,其将收据时效称为收据权力行使时效,二者同为消除时效。从作者给收据权力保全时效下的界说看,其是将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实行必定的保全手续作为界说的中心,期间届满持票人未实行保全手续的结果是消除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对这种观念,笔者以为能够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查。
首要,作者将收据权力的行使与收据权力的保全截然敌对起来的观念是否稳当有待进一步商讨。依据学者论说,收据权力的保全行为大都又是收据权力的行使行为,所以一般的收据法都将二者混为一谈,一起进行规则。如我国《收据法》第16条规则:“持票人对收据债务人行使收据权力,或许保全收据权力,应当在收据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时间内进行,收据当事人无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其居处进行。”《日内瓦一致汇票本票法》第72条、台湾《收据法》第20、21条对此都有规则。从持票人对收据权力的行使与保全的办法(遵期提示与依法取证)来看,提示付款是持票人行使付款恳求权的行为,一起它也是对追索权的保全;提示承兑,从严厉意义上来讲,它不归于收据权力的行使,而只归于为行使收据权力而作的预备,但它相同起到了保全追索权的效果,从这个视点来看,学者谓:“汇票的提示,本为持票人行使其权力的行为,可是假如付款人回绝承兑或许承兑人回绝付款的,持票人的提示行为即成为保全追索权的行为。”作为收据权力保全办法之一的依法取证,即获得回绝证明或许退票理由书以及其他合法证明,这自身便是追索权行使的方式要件之一。因而,将收据权力的行使与收据权力的保全敌对起来的观念是应该遭到对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