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劳动机构投诉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16:29
劳作者以为用人单位侵略其劳作保证合法权益时,有权向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投诉。具体能够投诉的事项包含哪些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收拾的文章中就向劳作安排投诉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欢迎我们的阅览,希望能我们带来更好的协助!
在哪些情况下劳作者能够向劳作保证安排投诉呢
(1)、用人单位违背选用和招聘员工规则的。如招用童工、收取危险抵押金等;
(2)、用人单位违背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如拒不签定劳作合同、违法免除劳作合同、免除劳作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则付出经济补偿金等;
(3)、用人单位违背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特别劳作保护规则的。如安排女员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则的忌讳劳作等;
(4)、用人单位违背工作时间和歇息度假规则的。如超时加班加点、逼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作者度假等;
(5)、用人单位违背薪酬付出规则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薪酬、拒不付出加班加点薪酬等;
(6)、用人单位拟定的劳作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规则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则农民工不参与工伤保险等;
(7)、用人单位违背社会保险规则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险和交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等;
(8)、未经工商部门挂号的不合法用工主体违背劳作保证法律法规,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9)、工作中介安排违背工作中介有关规则的。如供给虚伪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10)、从事劳作能力判定的安排或许个人违背劳作能力判定规则的。如供给虚伪判定定见、供给虚伪确诊证明;
(11)、劳作者以为用人单位等侵略其其他劳作保证合法权益的。
可处理劳作争议的安排有哪些呢?
依据《劳作法》和《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的规则,我国现在处理劳作争议的安排有三种:企业劳作争议调解委员会、当地劳作仲裁委员会和当地法院。
榜首、劳作争议调解委员会:劳作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依据《劳作法》和《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的规则在本单位内部建立的安排,是专门处理与本单位劳作者之间的劳作争议的群众性安排。
劳作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员工代表(由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推举发作);
2、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或司理指定);
3、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组成(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安排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建立工会安排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及其组成由企业代表与员工代表洽谈决议。
第二、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作争议的专门安排。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建立仲裁委员会,担任处理本辖区内发作的劳作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作争议案子的规模由省、自治人民政府规则 。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劳作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归纳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担任人担任,其办事安排设在同级的劳作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作争议的使命。劳作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判决不服、进行申述的案子,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担任受理。
在哪些情况下劳作者能够向劳作保证安排投诉呢
(1)、用人单位违背选用和招聘员工规则的。如招用童工、收取危险抵押金等;
(2)、用人单位违背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如拒不签定劳作合同、违法免除劳作合同、免除劳作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则付出经济补偿金等;
(3)、用人单位违背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特别劳作保护规则的。如安排女员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则的忌讳劳作等;
(4)、用人单位违背工作时间和歇息度假规则的。如超时加班加点、逼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作者度假等;
(5)、用人单位违背薪酬付出规则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薪酬、拒不付出加班加点薪酬等;
(6)、用人单位拟定的劳作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规则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则农民工不参与工伤保险等;
(7)、用人单位违背社会保险规则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险和交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等;
(8)、未经工商部门挂号的不合法用工主体违背劳作保证法律法规,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9)、工作中介安排违背工作中介有关规则的。如供给虚伪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10)、从事劳作能力判定的安排或许个人违背劳作能力判定规则的。如供给虚伪判定定见、供给虚伪确诊证明;
(11)、劳作者以为用人单位等侵略其其他劳作保证合法权益的。
可处理劳作争议的安排有哪些呢?
依据《劳作法》和《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的规则,我国现在处理劳作争议的安排有三种:企业劳作争议调解委员会、当地劳作仲裁委员会和当地法院。
榜首、劳作争议调解委员会:劳作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依据《劳作法》和《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的规则在本单位内部建立的安排,是专门处理与本单位劳作者之间的劳作争议的群众性安排。
劳作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员工代表(由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推举发作);
2、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或司理指定);
3、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组成(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安排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建立工会安排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及其组成由企业代表与员工代表洽谈决议。
第二、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作争议的专门安排。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建立仲裁委员会,担任处理本辖区内发作的劳作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作争议案子的规模由省、自治人民政府规则 。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劳作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归纳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担任人担任,其办事安排设在同级的劳作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作争议的使命。劳作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判决不服、进行申述的案子,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担任受理。